收藏 分销(赏)

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91455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规章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规章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规章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XX年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失信惩罚制度 粮食行业的信用体系以及相关的失信惩罚制度应该如何设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XX省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粮食经营活动诚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和XX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

2、1552号)、XX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XX省粮食经营活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条在XX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范围。 第三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建立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并开展监督检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和黑名单认定发布工作。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提出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的管理对象初评意见,协助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认定工作。

3、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企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当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粮食诚信经营红名单。 (一)依照XX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连续3年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的; (二)企业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或品牌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 (三)企业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政府或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四)企业其他可以被纳入红名单情形的。 第五条企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当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粮食经营活动黑名单。 (一)企业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企业被处以重

4、大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在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过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违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企业在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粮食储存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上年度守法诚信等级被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d级的; (六)企业经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七)企业其他可以被纳入黑名单情形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辖区内粮食企业存在符合纳入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行为5个工作日内,根据认定标准,提出列入

5、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初始名单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形成拟发布的本辖区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 第八条红黑名单筛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拟发布的红名单与信用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对拟发布的黑名单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告知认定部门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第九条红名单黑名单正式发布前,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主体信息:含企业名称、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情况。 第十条粮食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对被列入红名单黑名单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认定红名单黑名单报送省粮食局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第四章红黑名单发布与运用 第十二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市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发布。发布内

7、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 主体信息: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列入名单事由,含认定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第十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红名单黑名单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安徽网站向社会发布。省粮食行业协会应收集、核实会员企业被各有关部门认定的红名单黑名单并向省粮食局报送,由省粮食局整合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红名单黑名单发布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依据XX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对企业实施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支持其他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粮食经营活动红名单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

8、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第五章信用修复与退出 第十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信用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修复期限。 第十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将该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企业发出警示,明确关注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红名单退出方式 有效期内违反第五条有关规定或被其他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删除其诚实守信行为信息的。 第十九条黑名单退出方式 通过企业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市

9、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同意; 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第二十条粮食企业达到本制度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市粮食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发布退出红名单黑名单公告,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红名单黑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失误导致有关企业被误列入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向当事企业进行澄清,并向社会公告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应依法给予赔偿。被误列入红名单的,应尽可能收回其受到联合激励获得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红名单黑名单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XX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7页 共7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