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 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可靠、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级各单位应明确单位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
2、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部门领导成员简历、分工、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方面: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
3、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项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六)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