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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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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

2、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对不

3、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规定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县行政机关团体履行首问负责规定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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