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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设施保卫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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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矿井设施保卫制度 矿井和重要设施的保卫制度 1、主通风机房、锅炉房、物料库(场)、主绞车房、井下配电所为矿井要害场所。 2、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忠于职守,持证上岗。 3、要害部位全部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志,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上级检查人员确系需要进入时,必须有本矿领导带 领,并认真进行登记。 4、要害部位要加强防火、防盗等硬件建设,物料库要装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保险柜及报警器)。 5、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全天候守护,不得擅自离岗。矿治安巡逻人员要以要害部位为重点,坚持每天两次巡逻。 6、要害部位的各种资料不得擅自抄写和外泄。 7、每旬一次安全大检查,必须把要害部位作为必查项目,对发现的问题,实行“四定”认真解决。 8、万一发生意外,必须妥善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领导处理。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落实各级管理 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 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 矿长10次/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15次/月,其他副总领导15次/月; 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15次/月,大队长每月25次,生产、辅助队的队长25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比例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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