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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向社区融合聚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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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民向社区融合聚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农民居住向社区中心村融合聚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农户是具有中心城地区空间发展规划以外农村户口的农户,社区中心村是中心城地区空间发展规划以外设立社区的农村。 第三条需新建、翻建住宅的农户,原则上进所在社区中心村规划建设。 第四条非社区中心村农户进所在社区中心村建设住宅房屋,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经本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可以将其户口迁移转为社区中心村农村户口,依法取得住宅建设用地资格。 2、除缴纳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3、建设二层住宅楼房的,除享受本条第二项扶持政策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0元,补贴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 4、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楼房的(包括由村集体组织农户建设的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0元,补贴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 第五条社区中心村农户在本村建设二层以上(含二层)住宅楼房的,享受第四条二、三、四项扶持政策。 第六条进所在社区中心村异地翻建房屋的农户(包括社区中心村原有农户),原有房屋拆除,相关证件上缴原发证机关,宅基地由原村集体收回;非社区中心村农户原有房屋拆除,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50元,补贴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第七条采取土地总量置换、挂钩、流转以及户口迁移、村庄合并等方式,解决中心村住宅建设用地。 第八条加大对社区中心村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路、水、电(有线电视)、气、暖、信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九条本办法涉及的建房和拆房补贴资金,由市、乡两级各负担50%。 第十条本办法中需新建、翻建住宅的农户,必须符合农村住宅建设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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