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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及含煤土利用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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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矸石及含煤土利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矿废弃煤矸石及含煤土利用管理,维护煤炭税费统征秩序,防止乱采乱挖煤矸石及含煤土行为,防止税费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利用煤矸石及含煤土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利用活动的,只能在煤矿废弃的煤矸石、含煤土所在地就近进行。严禁擅自将煤矸石及含煤土运销至煤矿废弃煤矸石及含煤土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 第二条严禁乱采乱挖煤矸石及含煤土,否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并予以处罚。 第三条凡在煤矿煤矸石及含煤土废弃地无法开展利用活动,确需转运煤矸石、含煤土到煤矿废弃煤矸石及含煤土所在地以外但未过煤炭税费统征验票站进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 第四条凡转运煤矸石、含煤土需要通过煤炭税费统征验票站的,一律按运销煤炭收取税费。违者,按《县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条凡利用煤矿废弃煤矸石及含煤土的,应负责保护地表森林植被,保护耕地和恢复地表地貌,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实施管理。 第六条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公安、林业、水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煤矸石及含煤土利用管理的力度,对造成地表森林植被、耕地破坏或拒不恢复地表地貌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本规定从2012年月日起实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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