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学校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传播流行,学校各部门设置学校传染病疫情情报人。 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 2、指定卫生室为我校传染病报告人; 3、各班班主任(老师)发现有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要及时上报学校; 4、建立疫情管理工作档案,配备传染病登记本,疫情电话记录本,详细记录传染病发生、处理情况和疫情报告情况;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按照以下要求向县市预防控制
2、机构及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1、学生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班因病缺课学生情况; 2、在学校中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1例及以上,应立即通知校医确认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报告。 3、疫情报告人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通知校医确认后,于6小时内报告,应按卫生部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报县级疾控中心; 4、及时做好病人周边同学的预防保健及消毒隔离工作。 三、学校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