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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疗救助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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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居民就医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不含县五保中心的供养对象)。 第三条设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根据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从统筹金中按每人每月1元(全年共12元,一次性提取)的标准提取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第四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单独列账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救助。 第五条大病医疗救助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自负累计额在2万元以上部分,参保低保、重残人员住院医疗费自负累计额在1.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15—30%的比例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额为1万元,最低救助额为300元,低于300元的不列入救助范围。对城镇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负累计额在6万元以上的(含6万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可适度进行二次救助,但累计救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结算办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微机汇总全年城镇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确定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并通知所在乡镇和街道办,所在乡镇和街道办负责通知救助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救助基金。 第七条凡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欠费期间不享受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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