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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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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5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依照本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使基金使用得到有效管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大病补偿为主,小病补偿为辅,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全部用于支付标准内参合人员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和慢性疾病的报销,不得挪作它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一次性足额缴存、按时拨付和结余滚存的管理方式。各乡镇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应缴纳的资金一次性存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政府投入部分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拨入专用账户。逐级申请的省级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应立即存入专用账户,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表,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每月如实填写本辖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报表,并按规定每月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县合管办按规定对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强透明度。 七、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的。 (二)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制度,擅自改变补偿项目和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未按时、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及利息等收入划转财政专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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