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防火防盗制度 扬州华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文件 扬华声政(2013)第号签发: 防火、防盗安全制度 第一部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 1、安委会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组织。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教育 1、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板、消防标语、季节防火宣传、消防知识竞赛等。 3、消防安全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
2、适时进行。 四、消防安全培训 1、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公司在职的全体员工。 2、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部门、车间、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3、单位所有新入厂的员工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行政人事部培训专员负责。 五、奖惩 本制度奖惩参照公司签发的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防
3、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目的: 为及时发现单位可能存在的隐患、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 1、公司安委会对全公司的安全防火巡查、检查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公司公共区域的防火巡查; 3、各部门及车间负责对本部门及车间的防火巡查; 4、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检查周期 防火检查由公司安委会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各部门及车间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四、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4、1、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 3、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7、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8、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五、奖惩 本制度奖惩参照公司签发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 第三部分用电安全 1、安全用电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公司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工程部统一办理。未经工程部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工程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
5、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2、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3、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4、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5、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工程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
6、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6、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7、所有部门车间及办公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公司配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8、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工程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9、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1
7、0、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安委会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车间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的用电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11、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12、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防盗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防盗工作管理,实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群防群制”的安全防范制度,特制
8、定本标准。 二、适应范围。本公司所有部门车间防盗的管理。 三、职责: 1、行政人事部为公司防盗工作的归口管理和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在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防盗制度; (2)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落实公司各部门车间安全防盗工作; (3)查处一般盗窃问题,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盗窃案件; (4)查处违反安全防盗制度的本单位人员。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安全防盗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把安全防盗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生产过程中内。 (2)各部门、车间根据各岗位、区域特性建立、健全防盗机制,保证安全防盗工作。 (
9、3)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安全防盗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4)组织本部门安全防盗检查工作,发现漏洞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登记工作。 四、防盗工作日常管理规定 1、各部门车间的安全防盗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2、积极配合人事部做好员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以保证员工队伍的品行。如发现有不适合的人员,则灵活进行调换或辞退。 3、行政安保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可疑的人和事时及时进行报告。 4、各部门车间自行排查并汇总各防盗重点部位,拟定防盗措施并监督实施。 5、公司财物失窃处理办法 (1)本公司有关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门窗是否有明显损坏或是被
10、硬物撬开的迹象。 (2)进入现场后,须查看现场之物是否凌乱,办公桌、文件柜、保险柜是否被撬开,其他物品有无明显被移动的痕迹。 (3)不可移动现场摆设、触摸任何物件等,须保护现场。 (4)及时封锁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 (5)观察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出入,记录被窃物品价值、盗窃时间等等。 (6)公安人员到现场后,须协助其工作,为公安人员提供资料,以做好内部调查。 (7)对所涉及的各部门、车间人员进行调查并录取口供,同时对重点部位和个人进行严密调查。 6、各部门在防盗工作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员工法制教育,加强员工的法制意识。 (2)定期或者经常组织检查安全防盗工作,对发现的隐
11、患或者漏洞及时整改; (3)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管理好各自物品,发现有丢失现场及时报告行政人事部。 (4)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无防盗措施的地方,公司贵重物品一律要专门登记、编号,落实保管责任人。 (5)加强门窗、钥匙管理,下班时要锁好所有门窗(参照车间门窗开关、留灯的管理细则) 7、财务室防盗规定 (1)财务室的房屋、门窗应当安全牢固,存放现金、支票及印章必须有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2)出纳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库存不许超过限额。 (3)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由财会人员或者保卫人员两人以上同行。取送巨款,必须有专车专人押送; (4)使用财务及工资软件工作,注意口令保密
12、,不使用时注意关闭屏幕窗口,以防泄露秘密。 (5)下班关闭计算机,并关闭所有电源;同时锁好各种办公桌柜以及门窗。 (6)财务室人员早晨上班时检查室内物品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8、仓库防盗规定 (1)仓库管理人员应执行各类物资、材料的入库、领用、借用、归还、清退、交换、核对制度,做到月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定期检查,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主管部门。 (2)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具有防护设施并健全值班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有事外出或下班离库要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 (4)仓库防盗设施要严密牢固,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缮。 9、生产部防盗 (1)
13、生产部各原材料、产品的生产、储运、经营过程中,应当有专人管理并明确其责任,做到定期盘点,账、物、卡相符。 (2)体积小、价值高的零配件、物料要每天清点。 (3)做好各类精密仪器、高价值物料、辅材的登记工作,做到每天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五、奖励 1、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安全防盗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车间或者个人,给予100-2000元奖励: (1)主动发现隐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盗窃案件发生的; (2)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突出贡献的; (3)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与进行盗窃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六、处罚 1、对违反本规定,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经指出不改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给予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200以下罚款。 (1)防盗责任制流于形式,不检查、不落实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或者具体负责的安全管理人员; (2)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无视安全防盗工作的责任人员; (3)发生盗窃案件隐匿不报的责任人员。 3、发生盗窃案件,根据事故的财产损失和责任划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财产损失1%-5%的金额给予处罚,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500元/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安委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2013-5-2,并于当日开始实施。 安委会2013年5月2日第11页 共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