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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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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问责制度 为杜尽过失事故发生,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切实服务人民群众,现制定本问责制度,内容以下: 一.问责主体 石佛镇卫生院院领导班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小组。 二.问责对象 不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岗位职责、不能正确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岗位职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员,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员 三.问责方式 1.责令公然道歉 2.调离原岗位 3.停职检查 4.引咎辞职 5.责令停职 6.免职 四.问责情形 1.从重情节 有以下情形的应从重问责: (1)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卑劣影响的: (2)在居民家康档案建档、维护、使用中弄虚作假的: (3)对酿成的结果蓄意隐瞒,回避责任的。 2.从轻情节 有以下情节的应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回损失,弥补不良后果的。 (2)积极配合问责,主动承当责任,认真改正的。 五.问责方式 1.遭到问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职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 2.引咎辞职、责令停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再担负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3.调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再调进使用.六.问责程序及纪律要求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监视检查工作或平常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按权限及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领导小组意见,向院领导班子提出问责建议。 2.对检举、处理重大事故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向院领导班子提出问责建议,向当事人问责。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给出的公道的问责建议应予以采用并记录。 4.院领导班子作出的问责决定。按相干规定登记备案。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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