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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扶持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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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列入*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列入市重点调整名单、区(县)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补助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所在区(县)政府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补助标准 市补助资金原则上以调整项目的能耗统计表为核算依据,根据项目调整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每下降1吨标煤最高可补助300元;同时,综合考虑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它因素。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批准的其它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市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制订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的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如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单位按此意见修改后再报审。 ⒊编制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和区(县)重点调整方案,提出年度市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该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拨付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为:调整项目启动并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先预拨核定金额的70%;确认项目调整完成并经市联席会议批准,再拨付核定金额的30%。 (二)其余调整项目 对其余的非重点调整项目,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上,由区(县)政府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实施,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监督和管理) 凡获得市补助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推进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市重点调整项目的实施、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负责对市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抽查审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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