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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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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能集团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监部 二一年五月 目 录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8本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27产业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4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43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48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5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试行).8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87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9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评选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

2、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错误。未定义书签。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错误。未定义书签。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与机械部分).错误。未定义书签。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 2 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

3、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目标 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 人身死亡。 垮坝与重大垮(坍)塌。主要设备、设施严重损坏。重大火灾。 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不发生垮坝及垮(坍)塌事故。 不

4、发生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 - 4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责任落实。 公司系统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企业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

5、责任追究上各级企业逐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各企业,在签定的代管协议中应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并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 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安全考核及责任追究同公司系统各企业。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各企业依据管理关系,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司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三十条公司系统各

6、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车间、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主要生产部门(车间、队)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队)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各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或受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臵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 - 6 第四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

7、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各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中安全技术措施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劳动保护措施以人资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第四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的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之中。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以及建立安全设施标准化、完善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

8、扩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设计、安全预评价等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五条基层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雷击、防污染、防透水、防顶板事故、防瓦斯事故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煤矿企业应保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 第四十七条公司系统各级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安

9、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 8 第五十七条各企业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部门(车间、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电力企业还应经过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学习,煤矿企业还应经过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业务知识的学习,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基层企业新上岗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八条基层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规程考试等培训

10、活动。 离开生产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生产一线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生产流程的跟班实习,电力企业还需经电力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煤矿企业还需经过安全作业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设备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后,所有相关的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接受本企业所配臵的消防器材的使用培训,并熟练掌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特种作业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1、,持证上岗。 电力企业300mw火电、40mw水电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九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学习、考试。 煤矿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任职前,必须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培训,并取到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10 督和安全网例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

12、人或受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 基层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基层企业班组必须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做好班前危险点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班后评估安全工作情况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安全检查。 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各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

13、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并监督落实。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可单独进行,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进度、施工工艺、季节特性及施工队伍人员素质状况等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六十九条生产安全信息。 各企业应保证生产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生产安全情况,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要求。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第七十条安全性评价工作 基层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集团公司、区域和产业公司对基层企业的自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七十一条煤矿企业应以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基础,有

14、机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保持并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发展。 煤矿企业应根据属地政府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解、细化至安全性评价查评标准中。 -12 第八十二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八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八十

15、四条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讨论通过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项目法人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落实。 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参建单位相互之间安全问题的关系。 安委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安委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

16、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八十六条安委会下设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事机构成员由项目法人单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向安委会负责。其主要任务。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审定。 -14 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

17、、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冒顶、透水、垮(坍)塌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责任。第九十四条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其他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或安委会决议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除比例。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九十五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的非人身事故,由发包方负责统计上报,各企业依据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18、。 发包方根据合同中相关条款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第九十六条煤矿企业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外包或外委管理。 基层企业的部门(车间、队)、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九十七条基层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公司系统以外的运营、检修维护、技改、建设等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了解发包方的生产管理流程、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设备状况,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劳动防护措施符合

19、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与发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应担付的各自安全责任。 针对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承包项目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16 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系统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企业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各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20、和奖励。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系统其它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废止。 -18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代表集团公司与所属各产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五)听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组织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保证各项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指导相关部门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党组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紧密围绕安全工作主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四)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 第七条分管安

22、全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召开生产安全工作会议,研究 -20 第十条办公厅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

23、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参与拟定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协助筹备集团公司重要安全工作会议。 (三)及时、准确地将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及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生产工作请示、报告或文件呈集团公司领导阅示。 (四)关心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收集、传递和反馈公司综合性安全信息,负责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五)负责集团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的新闻发布工作。第十一条规划发展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集团公司中长

24、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 (三)执行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设施的“三同时”原则,将基建项目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职业安全健康预评价等相关要求在前期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预算与综合计划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年度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年度预算的落实。 (三)监督并确保各产业公司将安全生产工作预算纳入年度预算。 (四)负责将基建项目“安全措施费”计划,生产企业“两措费用”及煤炭企业“安全费用”计划纳入预算与综合计划统一管

25、理,确保安全投入。 第十三条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流程体系,配合 -22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险索赔工作。 (五)制订集团公司安全工作规划和计划,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编制集团公司与产业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

26、(六)负责华能系统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规章制度。 (七)按照华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规范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属电力、煤矿等生产企业的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 (八)汇总各产业公司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两措”计划的执行,监督检查所属煤矿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九)在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组织编制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检查监督预案的演练和落实。 (十)负责汇总、定期发布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开

27、展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基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参与所属电力、煤矿企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二)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华能系统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 (十三)在总工程师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体系,组织修编和审批集团公司的安全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检查和落实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编制

28、基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基建项目单位的安全文 -24 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和检查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二)将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纳入安全效能监察内容。 (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察对象(责任者)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集

29、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审核基建、重大技术改造等工程合同承包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审查合同中其他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审计中发现挪用安全专项资金的行为,提出审计意见。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工作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 (三)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文

30、化建设作为集团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工会工作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建立工会劳动安全、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6 本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的有效落实,衡量和检验各级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它安全工作中的到位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

31、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华能集团公司部门职责、岗位规范和安全工作实际编制。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领导和本部各部门(厅、办、中心)领导岗位。 第二章集团公司领导安全工作到位标准第四条党组书记、总经理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的要求,主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其它重要安全工作会议。 (二)阅批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文件。 (三)担任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和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监督各副总经理完成好各自分管范围的安全责任,并与所属各产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定期审阅和听取安监部门工作

32、汇报;听取有关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的专题汇报;检查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审批考核意见。审批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 (七)安排党群组织做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职责的工作,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 -28 第三章集团公司部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第八条办公厅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协助审核集团公司拟订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的合法性、时效性和规范性;协助筹备集团公司重要安全会议。 (三)及时、准确地将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文

33、件、请示、报告呈集团公司领导阅示,做好落实的催办工作。 (四)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传递和反馈集团公司综合性安全信息,准确发布安全工作新闻,及时对安全资料、文件的整理归档、保管。 (五)保证信息系统软、硬件安全和信息系统正常工作。第九条计划发展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三)在基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中执行国家建设工程中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四)将基建项目“安全措施费”计划和生产企业“两措费用”计

34、划纳入综合计划统一管理,并及时跟踪、反馈安全投入情况。 第十条财务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基建实际,及时拨付安全生产的资金。 (三)做好集团公司保险和出险索赔的相关工作。第十一条资产运营管理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在进行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负责审核管理方的资质符合法定要求。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明确出资方与管理方的安 -30 (四)审查工程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安全

35、生产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五)明确基建项目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六)督促基建项目单位落实基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工作。 (七)适时召开集团公司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开展基建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的检查。检查各工程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实施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基建工程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国际合作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适时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学习、引进国外先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三)负责涉外工程事故调查及外方

36、人员在华伤亡事故处理并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保证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把安全绩效考核作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及时编制和修订华能系统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五)建立完善员工的工伤保险,组织做好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参加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制订工作,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监察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 (一)组织学习贯彻国家及

37、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察对象(责任者)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情况。 -32 (四)做好集团公司本部的饮食和医疗卫生安全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标准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34 (六)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督促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重点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费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八)主持或参加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九)每年主持召开一次产业公

38、司安全工作会议(安委会),总结、交流经验,布臵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党组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参加有关安全生产重要会议,协助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 (五)参加较大安全事故处理,做好相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稳定员工队伍。 (六)指导监察审计部门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提

39、出党纪处分意见。 第七条分管计划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的“三同时”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大修、技改、新建、改(扩)建等工程计划的安全资金投入。 第八条分管基建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36 (三)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关注产业公司安全工作情况,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纪检组长安全

40、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了解产业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三)督促领导干部和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开展安全绩效考核。 (四)督促检查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集团公司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工委主任(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产业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群众监督工作负责。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职业健康的规定,建立健全工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体系,开展职业安全健康

41、的群众监督。 (三)宣传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四)组织对各级行政领导、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情况的检查。 (五)组织工会人员参加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 (二)建立健全技术管理、技术监督体系,组织修编和审批生产技术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 (三)组织或参与审定预防重大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企业研究制订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加强

42、安全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科研成果,以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参加或主持安全技术会议,审定安全技术项目和成果报告。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38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重点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资金。 (三)保证事故恢复费用和防范措施费用的落实,负责做好本公司所属资产保险和出险索赔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与生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产业公司内部安全监督工作,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的职能,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订产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产业公司各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 (四)协助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人身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或指导基层企业对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编制产业公司与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安全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 (六)按照华能现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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