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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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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某某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对辖市(区)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

2、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加强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1 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 内部评议主要是指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 社会评议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对质量技术

3、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社会评议可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奖惩分明。 第八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评议,主要考核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 (五)是否建

4、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 (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 (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机构、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

5、对人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 (三)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执法; (四)是否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 (五)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相对人参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一般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完成后,组织质量技

6、术监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本部门书面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 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是评选先进和责令整改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除表彰机关给予的奖励外,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并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决定或经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7、 (六)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挽回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主体有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误以及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重大错误的; (三)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 (四)个人的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级政府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执法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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