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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接种反应监测报告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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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疑似接种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预防接种人员要主动监测预防接种副反应,发现预防接种副反应时,除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填写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 2、需要报告的预防接种副反应: (1)预防接种后,无其它原因腋温大于等于38.5摄氏度,主诉临床症状超过24小时。 (2)免疫接种后24小时内发生。过敏性休克;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反应;继续性(3小时以上)哭闹;昏厥;中毒性休克综合症(tss);癔病或群发性癔病。 (3)免疫接种后5天内发生:严重局部反应;浓毒血症;注射部位脓肿(细菌性/无细菌性); (4)免疫接种后15天内发生。惊厥(包括热性惊厥和癫痫发作);脑病、脑炎、脑膜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过敏性紫癜。 (5)免疫接种后3个月内发生。急性弛缓性麻痹;臂丛神经炎;血小板减少。 (6)卡介苗免疫接种后1——12个月发生。淋巴结炎;播散性卡介苗感染;骨炎/骨髓炎。 (7)无时间限制。任何引起死亡、住院治疗和医生或公众认为与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或罕见的健康损害。 3、责任报告人发现预防接种副反应后,城镇在6小时内、农村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如出现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预防接种副反应或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接种人员妥善保存与接种反应及事故有关物证和接种资料,积极配合上级的调查,提供有关情况。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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