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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衔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5篇范例]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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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5篇范例] 我国警衔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 警管2班张任明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颁布实施,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制度正式实行。可以说,这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增强了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 在二十三年来的时间里,随着警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中国的警衔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矛盾和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警衔等级: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授予 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第十三条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出现问题: 一、政府行政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的巨大变化,使得现行警衔制度己不适应社会发展及警务管理的需求。现行警衔制度是在1992年颁布实施的,十七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警务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和公安部门相继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政策、法规,使得警衔设置与行政职务序列、组织制度等脱节,显现出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现行警衔在明确上下级关系、等级和职务的功能上不明显。目前的警衔制度中,一个职务等级可跨四个警衔等级,行政职务与警衔设置对应混乱,在管理上不够顺畅。我们经常会看到在很多单位尤其是在基层,警衔较低的是单位的领导,而警衔很高的只是普通的民警,会出现二级警司管理一级警督的奇怪现象。 二、现行警衔制度在体现荣誉和激励的功能上有弱化趋势,发挥作用不够明显。警衔的晋升应该被视为一种荣誉,由低一级的警衔晋升高级警衔应该有详细而具体的措施。警衔津贴标准过低,激励作用不明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警衔津贴的标准和级差越显过低而减弱激励作用。警衔的晋升只是晋高了则多几十元、评低了则少十几元的警衔津贴而已,致使一些民警对警衔晋升重视程度也在降低。 三、现行警衔制度首次评定警察警衔的规定条款本身存在简单笼统和标准不全面问题。1992年8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是基于全国公安系统首次全面实行警衔制度,为保证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工作顺利开展而针对当时情况制定的,而在以后的十几年评定警衔工作中,仍然按此标准实行,势必不能完合符合实际情况。解决办法; 一、按职设衔,增强衔称的专职属性,在职务要求上体现警衔要求。警察的警衔设置要加强与所任的行政职务的对应性,要体现警察职业的特点,减少一职跨多衔的范围程度,有效区分领导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的衔级设定,增强衔称的专属性。要明确上下级关系和指挥序列。做到有什么样的行政职务就有与之相应对应的警衔,非领导职务可设置资历警衔等级,但要和领导职务的警衔区分开。 第二,建立和设置能够激发广大民警荣誉感和上进心警衔晋升机制。警官的晋升上要设置合理的晋升渠道,保证晋升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让广大基层民警都有机会晋升,真正选拔那些德才兼备的人走到领导岗位。要把授予警官警衔和行政职务联系起来,建立有效的奖惩措施。 第三,提升警衔津贴标准,建立警衔与福利待遇相对应的工资制度。警衔不仅仅是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体现警察的荣誉的符号,同时也应该和工资及福利待遇相对应。增强了警衔的行政职务专属性,也要提高警衔津贴的标准和衔级差别,以增强警衔待遇的“专属性”。 警衔制度改革将对公安队伍建设起到促进作用。我们要正视和解决警衔制度存在矛盾和现实问题,借鉴和参考世界先进警衔管理制度的经验,但又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管理制度。我们要站在实践科学发展,推动体制创新,回应时代要求的高度,真正建立合理、完善的有中国特色警衔管理制度。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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