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 第一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完成)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所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所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隐患、差错; (三)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安全管理员或我所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
2、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举报电话。2562665,本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
3、,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1、举报重大隐患、差错,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500元至5000元; 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五、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二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有关要求,杜绝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德宏州达
4、程汽车大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内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或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2、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3、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4、员工“三违”行为; 5、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6、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7、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8、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二举报方式 1、公司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公司安委会、安全监察局。
5、 公司安委会;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安全监察局;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2、达程汽车大修有限公司受理举报的部门为大修公司办公室。大修公司办公室; 举报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3.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安全管理办举报。 三、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四、举报受理 1、安全办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2、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3、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多人联名
6、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公司安委会领取奖金;对举报人无法通知的,公司安委会将通过书面公示的形式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权力。 五、对举报人的奖罚 1、对如实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1)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300元的奖励; (2)对举报的一般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200元的奖励;属于重大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3)对举报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 (4)替举报人保密。 2、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
7、给予500元罚款。 3、对泄露举报人姓名者处1000元罚款,并全公司通报。 第三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管辖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8、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
9、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危房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300-10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确定。
10、 第十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度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制 1.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和处理员工举报、调查处理事故瞒报、事故安全隐患等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管理职责 公司营运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调查和处理。 5.内容及要求5.1受理范围和内容 公司内及车辆运行路段、安全设施、设备等存在的较大事故隐患、交通事故瞒报或私自处理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一
11、法一例”的行为。 5.2受理原则 坚持部门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的原则,部门内部能解决的问题不推不靠,部门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处理。 5.3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报告、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各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1 第五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
12、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公司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3)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4)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5)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6)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7)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第四条受理各类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
13、1 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 第六条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七条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第九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科申报,总工程师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由公司安全科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举报电话:0996-2190935。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10页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