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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化建设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087342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4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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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政府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市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和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添置。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

2、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审、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后评价。 第五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坚持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 第六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依据*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申报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技术方案设计及经费概算,报市信息化办初审。市信息化办组织*市信息化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初审通过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八条涉

3、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并通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按程序申报并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应用。 第九条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信息化办。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总体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

4、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从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五条涉密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投资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市信

5、息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和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或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信息化办。 第十九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如在建设过程中需更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必须报市信息化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

6、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信息化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化办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或试运行)的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过1至2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信息化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由市信息化办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市信息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6日起施行。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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