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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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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XX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X省行政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过错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对

2、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骗取和虚构证人证言,掩盖主要事实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

3、律规定,擅自作出许可、不许可,批准、不批准,发证、不发证等行政决定的; (五)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和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的;非法批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 (六)违反规划批准用地、批准采矿,违法认定地价、认定采矿权价款、违法批准转让土地、转让采矿权、违法确权发证和批准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 (七)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矿产税费的; (八)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等行为的; (九)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非法占用征地、矿产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 (十)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规定,

4、擅自作出罚款、吊销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严重后果的; (十二)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严重失职,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制止不力,或者纵容违法,造成违法事实,而加大处理难度的; (十五)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生执法过错

5、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各自承当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经办人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八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序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可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减发或者集发岗

6、位津贴、资金;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辞退。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国土部门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国土资源所、县局机关各股(室)、事业单位和承办单位,本年度不评选为先进集体,第一责任人不评选为先进个人

7、。 第十四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执法犯法、蓄意欺骗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严重,后果比较严重的。

8、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般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单位和部门负责查处,上级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由纪检组长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纪律责任的,由监察室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主管行政首长审批。县国土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土机关申诉;接受申拆的国土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XX县区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

9、全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管理职能,防止和纠正行政及其他过错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国土资源系统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三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执行本制度的监督考评及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各项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第五条行政许可、确认、收费等行为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10、、审核、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终止,地籍测绘,土地整理,耕地开垦,地质灾害监测,矿业权登记发证,土地、矿产有偿使用费及有关规费的收缴、使用和资产管理等行为。第六条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等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的,按照我局制定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七条承办人员、承办负责人在行政许可、确认、收费等过程中,违反行政审批、确认程序,违法行使审批、确认行为的,或者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处理: (一)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

11、结制度,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二)工作人员违反登记发证程序、弄虚作假,造成土地权属错登的; (三)违反法律政策规定,不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在行政许可、确认等行政过程中,态度粗暴生硬,弄虚作假,政务不公开,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办事不公,骗取批准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和办事程序为申请人确认探矿权、采矿权、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各种方案审批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七)违规设置审批障碍的; (八)应当告知管理相对人有关事项,或者应当通过听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为,而未告知或未通过听

12、证,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行为,给单位或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越权违法乱收费、随意减免土地、矿产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规费的; (十)违反财经纪律,擅自私设小金库,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收费,白条收费、收费不入帐、挪用公款等行为的; (十一)在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向部门、企业要赞助,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或谋取其他个人利益的; (十二)因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撤销或受到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处理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程序为申请人进行土地评估,导致评估价格不科学

13、、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四)不按测绘规程为申请人进行土地测绘,或因主观过错和其他过失导致测绘结果错误的; (十五)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第八条承办人员未经审批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管理行为,导致行政或其他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批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导致行政或其他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批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批事项实施具体管理行为,导致行政或其他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承办人明知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批人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或其他过错后果发生的,

14、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批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行政或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追究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调离原岗位, (三)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免职; (五)行政处分; (六)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行政或其他过错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承办人员、承办负责人收受礼物所获得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第十二条由于行政或其他过错受到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处理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县(区)局或市局科(室)、单位集体造成的,不评定先进集体,责任人不评选先进个人。构

15、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政治、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出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二)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一年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五条依照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的,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调查取证,责任人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由局纪检组(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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