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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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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 草桥卫生院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条北呈卫生院负责北呈乡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巡查工作。 第二条北呈卫生院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县卫生局XX县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报告。 第三条。 第四条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五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申办按《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进口产品,须经卫生部审批后,方可进口和销售。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城南街道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卫生监督执法中队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饮用水卫生检查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九条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014年2月 草桥卫生院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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