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统计执法追究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086738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22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统计执法追究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统计执法追究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统计执法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统计执法的监督,预防和养活统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执法机关”)及其统计执法人员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计执法机关及其统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统计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没有法定依据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干扰上级统计执法机关办案、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行政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揭发、检举材料或者举报人姓名和其他有关情况的; (六)指派不具备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七)有其他违法统计执法行为,经督促不改正的。 第四条有第三条所列统计执法过错行为之一的,由上级统计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有关责任人员执法证件,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统计执法过错造成损害的,除依照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第六条统计执法过错责任的上级统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统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事项。 统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确认应当追究统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请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同意并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二)经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同意和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统计执法过错事件进行调查; (三)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建议; (四)统计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召开有关会议,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建议; (五)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本机关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有统计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或者有关人员,同时报上一级统计执法机关备案;作出处理建议的,应当在本机关自作出处理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书送达有关部门。 第七条受到处理的机关或者人员对处理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