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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章制度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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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省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XX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根据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省建设厅、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XX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 (一)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 (一)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如下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 1、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 2、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 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 4、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 5、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预存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预存、启用和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 (一)由总队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发出《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接到《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后如实填报《工资保证金申报审核表》,报总队审核认定,并到指定银行办理预存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持指定银行回函到总队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建设单位持《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能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补存工资保证金。 (二)经调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拖欠或无故克 扣职工工资行为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总队审核认定后,向总队开户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 总队开户银行接到《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后,向总队拨付《工资保证金支取通知单》所示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金额。由总队监督用人单位将工资保证金按所欠工资额发放给职工本人,并将工资领取凭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返回总队归档保存。 (三)工程竣工、项目完成或连续两年不拖欠职工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工资保证金返还审核表》,由总队调查核实,并在施工地(或其他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公示7日,确定无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后,交总队审核认定(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后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开户行凭《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将工资保证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返还给用人单位。 第五条因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启用工资保证金后,用人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等额补足账户资金,开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供存款凭证。 第六条对未在指定的工资保证金专户按期预存或补存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曝光。 第七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 账户名称:XX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北城支行账号:04124101040013564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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