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 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
2、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
4、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按通过审查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予以确认,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住宅工程已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且合格。 (九)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备的工程资料。 (十二)建设单位取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
5、工程,法律规定应当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该工程的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6、准的情况; 2、验收组审阅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验收组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验收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待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
7、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为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备案机构申办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2);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3),并附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3
8、-1)、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3-2)、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见附件3-3)、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见附件3-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见附件3-5);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规划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六)环保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八)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
9、验收意见书; (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后,出具收件回执(见附件5)。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凭收件回执到备案机构办理以下手续: 1、经备案机构审查认定备案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凭收件回执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 2、经备案机构审查认定备案资料不完善的工程,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
10、正告知书(见附件6)手续。建设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补正工作,凭收件回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十五条 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见附件7);对备案资料不完善的工程,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中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一式五份。 第十六条 备案机构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11、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办备案手续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在向备案机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手续的,由备案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12、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和申办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予以备案的,由市城建委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城建委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作为法定文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和涂改,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二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
13、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及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1.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3-2.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3-3.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4.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3-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4.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5. 收件回执 6.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 7.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文档1【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