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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请假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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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请假制度 委学生会例会、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使用标准请假条事先向有关部门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 二、病假条必须由相应医疗证明认可。由于上课、课外实习、病假等原因请假,应与认可,但核对如发现虚报者作缺席并加重处理。 三、事假原则上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取消当月评优资格。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五次,否则取消学期评优资格。 四、请假条必须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代写,请假时间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团委学生会全体活动、会议一律由团委副书记批准,部长会议由组织部部长批准。 六、不能随便代请假,如果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必须事先口头通知,事后一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所有请假条要交办公室备案,否则在考勤统计中作缺席处理。 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没有特殊情况口头请假后补假的,均做无故缺席一次处理。 八、本制度请各部门严格自律,遵照执行。 为提高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性,规范学生会成员的请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学生会成员在学生会日常值勤、各种会议及要求学生会成员参加的一切活动过程中的请假事宜。请假分事前请假和事后请假,二者适用不同规定。 第二条部长、副部长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三条干事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本部部长,本部部长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本部部长签字批准,并上交秘书处;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四条请假条须于值勤、会议或活动前交秘书处备案。秘书处有责任对请假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按《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条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或主席、副主席、部长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 第八条事后请假分为在值勤、会议和活动前向部长或常委的口头请假并值勤、会议、活动后补交书面假条,陈述请假事由。 第九条事后请假需在请假事由解决后两天内,由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部长或常委,经部长或常委审查后认为事后请假成立的,由部长或常委签字,补假生效,消除其缺席记录。 第十条各部门应严守自律,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商学院分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所有。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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