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食品市场质量巡查监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人身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市场(超市)食品质量进行巡查监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巡查监管重点对象: (一)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 (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 (三)土法特殊事件涉及的食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四条巡查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超市)
2、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条巡查监管内容: (一)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准入管理各项制度; (二)检查食品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1.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 2.包装食品的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标准方式; 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 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三)检查经营者是否符合规定: 1.食品进销货台账; 2.对食品的广告、宣传
3、行为; 3.是否经营禁止上市的食品; 4.其他经营行为。 (四)检查食品相关票证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要求,索取相关票证,索取的票证是否符合规定; (五)按照流通领域商品抽查的管理规定组织对市场食品质量进行抽查。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食品监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快速检测色设备。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食品质量进行定性检测,也可以委托法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予以检验认定。 下列项目,可使用快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食品中甲醛、甲醇、二氧化硫、亚砷酸盐、吊白块;植物产品中有机氯、有机磷、胺基甲酸农药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药物残留和甲醛污染;牛羊肉注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快速检测认定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按规定抽取样品,并及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法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经复检认定后,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检查监管部门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和其经营单位,有管辖权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没有管辖权的,应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按机关处理。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