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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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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管理 一、健康检查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厅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 上岗前健康检查 上岗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对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的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标准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二) 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每1~2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 对调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 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果,应将对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健康检查结果记入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并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 将职业病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利用公示栏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9年7月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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