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站发电燃油保障油卡使用管理制度 油卡持卡人管理制度 根据省公司下发关于基站代维发电油料自行采购管理要求的通知网通2014174号文件要求,各分公司自2014年6月1日起,由分公司负责直接向油站进行发电油料的采购,代维公司不允许代购油料。 故分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公司申请办理了56张加油卡(其中中国石化1张主卡,45张副卡;中国石油1张主卡,9张副卡)。分公司将根据各县(市)区分公司油卡需求数量进行合理分配。为保证各油卡使用负责人合理、正确使用油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主卡由市公司油卡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副卡由各县(市)区分公司和代维公司油卡使用人员(以下简称:
2、持卡人)负责管理。 第二条县公司及代维公司持卡人应妥善管理油卡及油卡密码,严格遵守以下三个“严禁”执行油卡管理。严禁将油卡转借他人使用,严禁将油卡委托他人进行保管,严禁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人员。若因持卡人油卡或密码管理不当导致油卡金额损失,一经查实,分公司将追究持卡人相关责任。首先由持卡人进行损失赔偿,情节严重者要求代维公司给予开除。并扣除代维公司当月代维考核分3-5分。 第三条若因管理不当导致加油卡丢失或损坏,代维公司持卡人应及时上报县公司,由县公司油卡管理员以工作联系函方式上报分公司网络部,网络部油卡管理员将到油卡办理点进行及时补办,以免造成损失。 第四条持卡人员加油时必须如实填写油卡台账信息
3、表。按表中要求填写相应信息。每月15号及30号上报县公司进行审核,县公司审核完成后以工作联系函方式上报分公司网络部进行再次审核。对台账信息和实际发电量不符的县公司,网络部将组织人员进行检查。经检查若台账信息和实际发电量确实存在不符,分公司将对相XX县区公司及代维公司主管领导进行500-1000元的考核。并扣除代维公司当月代维考核分1-3分。第五条持卡人应根据油卡余额,及时进行费用申请。费用申请由各县(市)区分公司油卡管理人员以工作联系函方式上报分公司网络部,上报工作联系函的同时将相应的油卡台账信息表一同上报。网络部油卡管理员将根据油卡台账信息表依照“开支多少拨付多少”的原则对副卡拨付燃油费。
4、第六条各持卡人应遵循需求进行加油,严禁在代维公司驻点、基站内存放燃油。若应持卡人员不按需求进行加油,私自在驻点或基站内存放燃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持卡人负责。 第七条代维公司应对各自公司聘请的临时发电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严禁临时发电人员私自将发电机内的燃用带回家使用,若因代维公司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或损失,一切责任由代维公司承担。第八条若各县(市)区分公司和代维公司持卡人员发生变动,各代维公司应及时上报县公司进行持卡人信息更改。并上报分公司网络部。 第九条以上管理制度由曲靖分公司网络部进行拟定及修改。第十条该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各县(市)区分公司和代维公司持卡人必须严格遵照以上管理制度执行。 xx公司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