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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85301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24.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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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疗纠纷处理登记报告制度 (一)为规范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化解医患矛盾,强化实验室应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能力,形成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规范、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卫生部)。 (三)按照医疗纠纷登记手册的填写内容和要求,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同步记录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具体要求包括: 1、立即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调查纠纷发生经过,作好笔录; 2、根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和科室处理意见,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3、提出整改要求,监督

2、整改落实情况; 4、及时向患者(或家属)作好通报和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 (四)及时将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整理归档,已归档的材料不得篡改、伪造,不得随意外借,应有专人保管,防止遗失;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医疗纠纷登记专册所列的处理项目应按时完成,不得缺项; 2、处理结果向患者(或家属)通报和解释时,通过电话方式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并存档;通过书面方式的,应将文字材料复印件存档。 (五)实验室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当事人报告和患方投诉后,应由科室负责人及时调查、核实纠纷经过; 2、应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对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或投诉人

3、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明确纠纷性质和相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室意见,书面报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 3、对科室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和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或专职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落实,并接受医疗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督查。 (六)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纠纷发生后,应如实陈述事件的经过,并认真填写医疗纠纷当事人陈述报告书,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陈述报告书递交至处理办; 2、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认真做好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二篇。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公安局通报。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

4、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2.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 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5.医疗纠纷赔偿大多

5、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 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

6、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

7、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

8、,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b、投诉情况记录备案 1、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和住院号。 3、投诉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4、调查的基本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6、处理情况。 c、有关资料 1、投诉信件。 2、调查记录。 3、有关的录音材料整理。 4、有关的医疗文书。 5、有关物证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召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 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 4、鉴定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括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以及有关当事人的

9、记录和录音资料等。 5、鉴定辩论。 6、鉴定: (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定。 (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定系统进行鉴定(优点是可以将鉴定者的意见和鉴定结论全部保存下来)。 7、发布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 8、依照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一、起诉。 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10、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5、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 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

1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 第三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

12、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

13、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 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处

14、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分别有八种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三)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 (五)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六)侮辱

15、、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 (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

16、第二节解决机制 第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需提交医调委进行协助处理。 第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

17、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终止调解的,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

18、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 医调委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调委提出回避。 第九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19、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

20、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院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篇: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XX市XX县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

21、争议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院的医疗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医疗事故、争议的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疗事故争议登记。根据全院统一项目与要求,各科室要有专册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完整、无漏登。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可能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过失行为是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的医疗质量监督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进行解释。 三、出现医疗纠纷或二级医疗事故以下的医疗过失,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时向医教科报告。医教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

22、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实将有关情况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矛盾可能激化时,需报告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以维护秩序,保存证据并向患者家属做好思想工作,告知事故处理程序。夜间发生的纠纷,应立即向总值班报告,由总值班进行调查、核实,向患者通报、解释,做好调解工作,同时向科主任和质量监控科长报告。接到报告的科主任必须在一小时内赶到医院。 四、对于重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 三人以上的人身伤害),须立即通知科主任医教科业务院长及院长,并在12小时内报告区卫生局。对死因不能确定的需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的,应当由死者亲属同意并签字。 报告的内容包括。医院

23、名称,当时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治疗经过、目前状况,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患方的要求。 五、发现有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地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六、医院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未经事故鉴定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在7日内向XX县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 1.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包括基本情况、医疗争议原因、共同认定的等级、过失行为、责任程度、赔偿数额) 2.协议执行情况 3.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经济处理和行政处理) 4

24、.医院的整改措施 七、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医院与患方协商或卫生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在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XX县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八、医疗事故争议经法院解决或者判决的,医院应在收到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7天内向XX县区卫生局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九、医院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医疗事故争议信息,科室每月5日前上报科室安全医疗信息。 安全医疗联络小组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的安全医疗管理,及时上报及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特成立XX县区人民院安全医疗联络小组,以加强科室及医疗质量监控科室之间的联系,并制定如

25、下工作制度: 1.发生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争议时,当天书面上报至医务科,重大医疗事故争议应立即上报至医务科。 2.对于科室自行解决的医疗纠纷,解决后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医务科。 3.每月5日之前向医务科上报上一月的安全医疗信息。 4.在科室每月进行的安全医疗讨论中,小组成员要及时通报本月的投诉情况。 5.参加院每季度的安全医疗会议,会后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科室人员通报。 6.小组人员相对固定,科室更换联络员时,要及时通知医务科。 防范和处理重大医疗事故、争议预案 一、目的 为有序处理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或纠纷,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尽可能降低纠纷对医院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特制

26、定此方案。 二、定义 重大医疗事故时只有不良医疗后果引发的,可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医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院财产、对医院产生社会负面影响和造成医院较大经济损失的医患纠纷冲突。 三、职责 (一)院长:听取下级工作汇报,控制和把握事态发展趋势, 对关键性问题做出决策。 (二)副院长:组织领导,必要时参与分管职能部门工作,随 时向院长汇报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三)医务科:安抚患者及家属,与其周旋和协商;迅速掌握 完整的事件经过,通知学术委员会,拟定处理方案,要责任人及时回避;并联络保险公司和法律顾问,通知党政办公室、人保科、护理部和总务科。 (四)党政办和人保

27、科:协助医务科做好家属接待工作,并协 调维护医院日常工作,必要时要求警方协助。 四、应急程序(见简图) 第五篇: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科室负责人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或发现医疗差错事故,又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解释。 4.医院应按市卫生局规定,

28、对发生医疗事故及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时报告。 5.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的标本以备鉴定。 6.差错、事故发生,按其性质与情节,由科室或医务科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有向只能部门或科室报告经过的义务,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8.对经调查、核实与医疗事故有关违规行为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应按市卫生局医疗纠纷个人档案有关文件规定程序,由医务科组织讨论。如经投票表决结果记入纠纷个人档案的,与当事人见面后记入档案。 9.医务科应定期分析差错、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第20页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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