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5.31营运管理系统诉讼仲裁管理制度(100)
营运管理系统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编号:q/mn-yy/gl5.3-1-2010-0
1目的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营运管理系统诉讼、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营运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营运管理系统各中心、部门及本系统下辖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及以租赁、托管等方式获得自主经营权的公司对外产生的各类诉讼仲裁。3术语和定义
诉讼仲裁案件,指营运管理系统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而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经济、行政纠纷。4工作标准4.1案件管辖标准
案件管辖按下列顺序进行:
(1)本系统发生的对集团公司影响较大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由法律事务部协同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办理。本系统发生的其他诉讼与仲裁案件,由本系统法律事务部办理;
(2)案件争议事实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及附属公司所属业务范畴的,由各部门及附属公司自行办理;
(3)案件争议事实分属本系统不同业务领域的,需要集中统一办理的,由法律事务部牵头,协调各部门及附属公司共同办理;
(4)法律事务部认为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及附属公司办理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可给予指导和协助,必要时可由法律事务部具体办理;
(5)本系统基地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委托公司以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须通过法律事务部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各部门自理;
(6)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及附属公司认为有必要委托公司以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可自行办理委托手续。
4.2诉讼仲裁前置标准
本系统工作人员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诉讼、仲裁事件的发生,一旦出现可能导致诉讼、仲裁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向法律事务部汇报,同时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如发生纠纷,首先应协商处理,协商应注意以下两点:
(1)协商不成,应向对方发送催款通知书或律师函,促使对方主动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
(2)协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等,以待诉讼仲裁时使用。
4.3证据材料提供标准4.3.1证据类型
提起诉讼仲裁的部门应提供支持我方诉讼请求的相应证据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理由及相应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合同及相关附件;(2)收、付款凭证;
2(3)交付、验收凭证;
(4)结算单据、财务对账单;(5)相关法律文书;
(6)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4.3.2证据提供要求
各部门提供证据材料应遵循以下要求:
(1)法律事务部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紧急通知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部门报送资料,各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报送。如各部门报送的材料不符合法律事务部要求,需重新报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该部门承担;(2)法律事务部限定期限要求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和其他情况说明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按时提供,未按时提供的,由该部门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需紧急报送的材料,各部门应在法律事务部规定时限内予以报送,但如因材料较多或其它原因无法按时提供,在不影响诉讼时效的前提下,经法律事务部许可,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时间,各部门应在延长时间内尽最大所能为法律事务部提供(如果确实在延长的时间内不能全部提供,需向法律事务部提供书面说明,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4)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后,法律事务部如发现新情况,需要相关部门再次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在法律事务部规定时限内及时提供,逾期未提供的,由相关部门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5)应涉案相关部门要求,对尚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在法定时间内涉案相关部门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和其他资料,导致案件撤诉或被有关司法机关做出不利于公司判决3或裁定的,法律事务部不承担任何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4.4案件受理标准
案件受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提起诉讼仲裁之前,各部门应按法律事务部要求提供完整、真实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案件情况说明,否则,法律事务部有权拒绝受理,相关不利后果由该部门承担;
(2)法律事务部对案件材料审查后认为符合诉讼条件,并收到立案的相关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送达费用、执行费用及其他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案件重大、复杂的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毕相关法律文书并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仲裁;如果案件受理机关在呼市以外的,上述时间不包括在途时间;(3)能否立案及立案的具体时间以司法机关有关审查标准和案件受理通知书确定之日为准。因涉案部门要求办理案件所发生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招待费等其他费用,均由涉案部门承担;(4)涉案部门需外聘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案件的,外聘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报酬必须按照聘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由涉案部门向对方支付;
(5)对特殊情况的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有权授权相关人员参加诉讼、仲裁,相关人员有义务进行相应的诉讼、仲裁工作。诉讼终结后,被授权参加诉讼、仲裁的人员应将相应的法律文书回传至法律事务部存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及附属公司自行办理的诉讼仲裁案件结案后7日内应将有关法律文书或办理结果反馈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典型案件中发现的管理问题、经营风险,法律事务部有权向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意见书予以整改完善;(6)案件执行阶段,法律事务部负责为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文书的制作。
44.5案件汇总
法律事务部负责按年度将本系统所办诉讼及仲裁案件汇总上报集团法律事务中心。5考核标准
业务部门未按照法律事务部要求提供证据材料的每晚一天对部门负责人负激励100元,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营运管理系统法律事务部实施日期:二o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起草人:杨志福审核人:包鸿志审批人: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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