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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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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全面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巡查目标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巡查组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巡查工作。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由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全国重大水利工程和部直属工程(打捆项目、地下水监测和小基建项目除外)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其它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配合水利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巡查组织单位应保障巡查工作经费。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原则上,水利部每年开展2轮巡查工作。每轮组织若干个巡查组,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巡查工作质量负责。组长由司局级干部担任,组员由有关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重大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巡查和委托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的方式,做到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巡查年度全覆盖。 三、巡查内容 巡查工作主要内容为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情况,并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选取在建重大水利工程进行巡查。 (一)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巡查内容 1、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情况; 2、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体系建立情况; 3、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机制建立情况,监管机构、人员落实情况; 4、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巡查落实情况; 5、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隐患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6、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7、推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8、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二)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 6、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及备案情况; 7、工程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的制定、批准或备案、落实情况; 8、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9、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及管理情况; 10、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等情况; 12、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13、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三)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计列情况; 2、设计交底涉及安全生产的情况; 3、对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 4、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5、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四)对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理例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 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 6、监理巡视检查记录和对历次检查发现隐患整改落实的督促情况; 7、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五)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6、安全生产有关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7、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和审查情况; 8、安全施工交底情况; 9、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0、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11、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12、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管控等情况; 13、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2、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6、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 7、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 8、消防、防汛设施等落实及完好情况; 9、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四、巡查程序 (一)巡查组召开座谈会,听取被巡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有关情况进行问询; (二)巡查组查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巡查组现场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 (四)巡查组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工程)反馈相关巡查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五)巡查组在巡查工作结束后7日内,向巡查组织单位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六)巡查组织单位根据巡查工作报告向被巡查单位印发巡查整改工作通知,提出整改意见。巡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交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巡查工作要坚持原则、深入细致、严谨求实、客观公正。巡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巡查检查掌握的内部资料和情况,并严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被巡查单位(工程)要自觉接受巡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并认真提供巡查工作所需文件资料;对巡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巡查组织单位和有关部门。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做好巡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于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工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 (四)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巡查时间、巡查组别以及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登录到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未发现隐患和问题的,应登录巡查时间和巡查组别。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整改落实,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水利部对存在严重问题和整改落实不彻底、责任追究不严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进行重点约谈,视情进行全国通报,必要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督促整改落实。巡查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成绩。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责编:叶莉莉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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