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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市昌隆煤业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有效治理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实处,做到安全生产防线下移,防患于未然,特制定该制度。
一、重大安全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的种类。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15条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
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职责
1、矿长对全矿范围内危及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负责督办。
2、分管矿长对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督办。
3、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对本专业范围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协调、组织、实施、五定、落实。
6、安全科负责事故隐患的闭合运行、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1、由矿长牵头、各分管矿长及业务科室参加,安全科组织,于每月25日进行全矿范围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2、各跟班管理人员在跟班过程中进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安全科,安全科予以通报,调度室组织进行整改。
四、重大安全隐患的“五定”治理
1、安全科根据排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种类按专业将“隐患五定表”分别下发到各业务科室。
2、各业务科室根据所下发的隐患进行“五定”,安排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标准、整改时间及验收人进行整改。
3、各业务科室将整改完毕的重大安全隐患每要及时反馈到安全科。
五、重大安全隐患的闭合整改
1、安全科根据“隐患五定表”上各条隐患的“五定”整改时间,按日期、作业地点安排安全员,或业务科室人员携带“隐患五定表”到现场进行落实(且需有现场负责人签字),上井后将“隐患五定表”交回安全科闭合。
2、凡落实处理了的事故隐患视为整改完毕;凡无处理的隐患视为未按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将以“二次隐患五定表”的形式,下达相关科室和责任单位进行二次“五定”进行整改落实。
六、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追究
1、一次隐患能按期进行整改的不再进行通报。
2、进入“二次隐患五定表”的隐患,要求责任单位写出书面《二次隐患整改分析报告》,对未按期整改的原因进行分析,无正当理由而未及时处理的,进行递进考核。
3、进入“三次隐患五定表”的隐患,要进行停产整顿,直至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4、如果所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需延期解决的,由业务科室制定出整改计划及措施,分管矿长签字后返回安全科,安全科根据整改计划进行追踪落实。
5、对无正当理由而未及时整改处理的二次及以上隐患,在调度会上对相关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6、凡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五定、组织、实施、落实、排查不力的责任。
第二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穗建质[2011]134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用电防火、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安监局备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附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方式和重点
(一)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等。
(二)排查治理方式
1.坚持与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动态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排查治理重点
以防范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围绕以下四方面为主要内容进行检查和整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性性较大工程(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其他)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临边、洞口防护等;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作业面距离坠落基准面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
4、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等。
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方钢厂(第一期)保障性住房施工总承包标段三
2012年1月9日
第三篇: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分类
安全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1、一般性安全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3、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2、有关部门上报安全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隐患。三安全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包括: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用电、临边孔洞防护、特种结构(包括预应力、钢结构),特别是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五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项目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文件,按要求及时上报处主管部门备案,规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中煤建安第六十九工程处小纪汗项目部
2011.8.1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
中煤建安第六十九工程处小纪汗项目部
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代会。
四、医院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五、医院员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院方汇报并公示,如单位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总务科每季度统计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并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经院长签字上报疾控科。
七、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各级各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科室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科室或个人,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给与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并全院通报表彰,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十一、各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的发挥,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医院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闻垣la14标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施工单位限期排除。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施工单位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项目部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施工单位进行彻底整改。
2、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建管处或总监办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施工单位限期消除。
4、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安全的经理,由其负责协调解决;如若其仍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项目经理,召开领导会议研究解决措施;如若再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建管处反映。
5、安质部各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安质部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部及上级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一律严肃处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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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合同段
(k114+300-k125+120)
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制度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至东营高速公路第十四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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