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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件请示报告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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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1、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3、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4、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5、外联业务中出现重大问题不能解决的事项; 6、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事项报告程序及事件处理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2、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口头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发情节决定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3、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件要(4小时内)报告部门主管;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5、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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