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加尕斯台乡下加尕斯台村小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加尕斯台乡下加尕斯台村小学均衡发展
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大学校均衡发展执行力度,推进学校均衡发展工作发展,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均衡发展为依托,增强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本部门或本人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不作为,有禁不止乱作为的;
2.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
-12.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学校均衡发展各项督查规定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3.工作如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门责任。
4.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均衡发展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均衡发展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阶段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4)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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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13.和静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和静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族吾尔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
21号)精神和自治区创建教育强县活动启动会议的要求,为推进和静教育县教育强县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做好我镇“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促进各社区、村,各成员单位及中小学落实教育强县工作各项措施,发挥各单位在实施教育强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确实做好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推动XX县区教育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实事求是,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实行权责统一,做到有错必究。继续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人才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逐步普及高中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宗旨,努力推进XX县区城乡互补、布局合理、均衡协调、资源优化、设施完备、师资合格、质量优良、管理完善的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责任目标
按《XX县区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静镇教育强县发展规划(2012-2018年)》进程要求,完成教育强县的各项指标,基本形成较完备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义务教育水平,推进我镇教育强县工作,切实做好学前“双语”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普及程度,确保全面达到《自治区对县(市)级政府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标准。
(一)组织领导
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各社区、村要建立以社区、村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县教育强县工作责任制,在“两基”的基础上,要把教育强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各社区、村全面承担教育强县工作的领导职责,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长效机制,抓好教育强县的各项工作。
(二)普及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工作
1、各社区、村要认真向辖区内村民、居民宣传党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法》、《XX县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免费学前教育和职业学生免学费、住宿费的各项优惠政策。使其明确监护子女完成学前教育(3-5岁),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学业,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其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按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监督保证适龄子女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对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控辍保学工作负主要责任,保证完成“双高普九”工作和教育强县工作规定的各项指标。
2、各社区、村要准确掌握辖区内适龄学前教育儿童、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数量及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对未入学的儿童、少年家长(监护人)下达《入学通知书》或《辍学生反校通知书》。对已经下达“通知书”仍不送孩子入学者,
社区、村可以通过制定适合本社区、村实际的村规民约等措施,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责令家长(监护人)送子女入学,保证其子女完成学前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
3、各社区、村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贫困生入学问题,保证本社区、村学生入学率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学前两年教育普及率达98%以上(少数民族儿童必须达到99.6%),农村小学入学率达99%以上,初中入学率达98%以上,县城所在地小学、初中入学率达到100%,高中教育普及率达到自治区要求。
4、积极承担本社区、村所在幼儿园和学校相应的办学责任,加强幼儿园和学校安全、周边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其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成人教育工作
1、扫盲工作要坚持两个不动摇,即“一扫二堵三提高”的工作方针不动摇;坚持扫盲后继续教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学文化和学科学技术相结合的做法不动摇。核实本社区、村文盲底数,对全社区、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认真登记文盲,全社区、村进行汇总统计,准确掌握文盲基本数据。
2、各社区、村负责领导和组织本社区、村扫盲和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切实落实扫盲专项经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足额用于扫盲和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三年首培率必须达到90%以上;学校在承担扫盲教学任务方面给予积极配合,保证师资,巩固提高扫盲成果,复盲率必须控制在5%以下,确保扫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四)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和静镇教育强县发展规划
(2012-2018年)》和《XX县区创建自治区教育强县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做好本单位教育强县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内的教育工作职责,工作不到位,督查工作不细致的。
2、在督查中发现问题不督促及时整改的。
3、在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瞒报或谎报、漏报的。
4、在督查中弄虚作假的。
5、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各社区、村、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建立本社区、村教育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2、对本社区、村教育工作不部署、不制定、不落实本社区、村教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达不到《自治区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自治区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自治区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标准要求的。
3、控辍保学工作开展不力,中小学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的。
4、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不力造成师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5、没有积极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校园内外部环境整治,学校存在脏、乱、差现象的。
6、对在教育工作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
的。
7、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弄虚作假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下列几种
1、责令改正或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5、调离工作岗位。
6、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责任追究由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的评估验收情况,由县教科局XX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按组织程序批准实施责任追究。
(二)各社区、村、“两基”成员单位及学校要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五、本暂行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3、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1、各级党组织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下列问题的进行责任追究。
(1)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
(2)本人没有提出申请,而被基层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拟发展对象的;
(3)发展对象曾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受过刑事处罚和处分一直对党组织隐瞒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4)发展对象隐瞒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又不能划清界限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5)发展对象对党认识差、入党目的不明确、信仰宗教或邪教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6)群众反映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问题,党组织没有核实清楚和澄清问题而被吸收为党员的;
(7)以支部委员个别沟通、研究或圈阅等形式来代替党员大会而被发展为党员的;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超过支部大会通过接收预备党员之日三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复议,或超过六个月原报批党支部没有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
(9)预备党员本人没有转正申请,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或本人有申请,参加会议的党员人数不足一半而被批准为正式党员的;
(10)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而是书记个人决定和传阅、沟通、开联席会的;
(11)工作不负责任、草率行事,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质量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12)属政策性问题不清楚,又不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沟通,自行决定出现问题的;
(13)因工作渎职等主观原因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
(14)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阻挠调查的;
(15)授意、指使、纵容有关人员对检举、控告、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将检举、控告的问题泄露给被检举、控告者或者无故扣压正当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材料的;
(16)其他不按发展党员有关规定操作出现问题,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根据发生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任追究的办法
市委组织部每年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的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对有责任追究问题的,要深入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提出追究意见。在查办出现的问题时,除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领导进行调查,凡是有责任的,都应视情节处理。
实行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及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基层党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涉及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及市纪委调查处理。
第四篇: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对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要求发展党员,发展程序、手续、培养考察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党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组织或个人应予追究:
1、因入党介绍人工作不深入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责任;
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问题的,追究党小组长的责任;
3、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不严格履行入党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
4、基层党委没有按规定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的,追究基层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5、对没有特殊情况,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6、对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或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党员的,对相关党组织给予亮“黄牌”或“红牌”警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追究程序
1、工委或机关党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并指派专人同被追究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批评教育。
2、被追究的党组织,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书面报告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在接到《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一周内,要认真进行整改,吸取教训,向所在党组织做出书面检查并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
3、被追究的党组织或个人,在追究期满前一周写出书面材料,被追究的党组织的材料直接报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被追究的个人的材料报所在党组织,由所在党组织报工党和所在机关党委备案,工委和所在机关党委视其整改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追究的意见,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追究期限
时间为三个月,从签发《发展党员责任追究通知书》之日算起。
(五)组织处理
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和有关成员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入党介绍人,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并在支部大会上作检查;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考察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被追究的党组织和责任人,问题严重的,除了要接受上述责任追究外,还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篇:小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办法**小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促进我乡小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有序开展,切实提高工作实效,根据XX县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挥部、XX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办、XX县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小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此办法。
一、责任追究所涉及的对象
我乡小学、幼儿园现在编、在岗教师以及临聘教师。
二、责任追究所涉及的内容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必需的资料建设整理工作、日常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各功能室的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校园环境卫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经济处罚
(二)师德考核不评优
(三)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纪律处分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责任追究运用规则
1、校长对全乡各小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负总责,科学、合理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与整改措施。校长在此项工作中的责任追究由县教育局、县纪委落实。
2、中心小学副校长、工会主席、二级机构人员对各自包保学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查,每次督查须填写详细的整改清单。清单内容见XX县区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手册。同时承担所授学科专任教师责任以及分管的资料建设工作责任。此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校长主持召开行政会并报请县教育局落实。
3、各完小、教学点负责人对各自所在学校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负责,制定工作任务清单,落实工作责任,同时承担所授学科专任教师责任以及所分管的资料建设工作责任,此类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中小行政会讨论决定。
4、各功能室管理人员对各自负责的功能室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管,对功能室的使用安排落实到具体时间、具体教师,对相关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同时承担所授学科专任教师责任以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资料建设工作责任。对各功能室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各学校负责人、各包保责任人提交中小行政会讨论决定。
5、专任教师对各自所授学科的教育教学日常工作、班级环境卫生工作、班级文化建设工作以及学校、各功能室布置的工作任务负责。对专任教师的责任追究由所在学校负责人、包保责任人提交中小行政会讨论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工作懒散拖拉的人员,由中心小学校长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扣除绩效考核分
对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触犯隘口中心小学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扣分条款的人员,进行合理扣分并告知。
3、对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依据影响程度由中心小学行政会讨论决定该同志师德考核不评优并告知、造成恶劣影响的,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并对其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201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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