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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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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1、高处作业,是指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地方进行的作业。 易坠落场所,是指生产作业区域容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场地。 2、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车间、班、组)的负责人为本生产作业区域内安全负责人。 3、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必须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高处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 4、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必须为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配戴和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根据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选择安全可靠的作业方式,合理安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每次高处作业前,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特点由作业负责人确定是否需要制定高处作业方案,明确预防高处坠落的要求,向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处作业要由作业单位(车间、班、组)的负责人确认高处作业方案,需要时逐级上报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①高楼外墙清洁、装修和玻璃幕墙清洗; ②房屋修缮; ③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厂房、塔、罐顶部作业; ④夜间高处作业; ⑤其他危险高处作业。 7、严禁安排患有精神病、高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眩晕、心脏病等从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禁止安排酒后人员、年老体弱、情绪异常、视力不佳等不适宜登高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8、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安排从业人员使用梯子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须为登高作业的人员提供坚固、平稳和具有防滑装置的梯子; ②禁止登高作业人员上、下梯时手持妨碍安全的物件; ③登高作业人员上、下梯或在梯上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扶梯监护; ④禁止在梯上作业的人员随同梯子一起移动。 9、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安排从业人员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现场照明度必须足够保障现场作业安全需要。 10、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禁止安排从业人员在六级以上强风、雷雨、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11、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必须为高处擦玻璃、清扫卫生等作业人员提供拴挂安全带的设施,并监督作业人员系好安全带。 12、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易坠落的场所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采取相关预防高处坠落措施,并落实防范责任人。 13、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在临时性的易坠落场所,除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外,夜间必须设置明显警示。 14、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必须对通往无安全防护的楼房屋面通道采取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措施。 15、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不得允许从业人员在无安全保障的楼房屋面上休息、活动和晾晒衣物等。 16、公司设专人保管电梯门钥匙。禁止任何人在电梯出现故障时,强行扒门进出。 17、各独立生产作业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定期检查防止高处坠落的护墙、护栏、扶手等设施。 本规定由保障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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