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080446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57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五)国营农场、劳改农场、部队农场等,地处三岛的每平方米为三元;地处其他各县的每平方米为四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同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县财政机关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免税。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以财政机关为收入机关,委托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现行规定的批准权限负责代征,即:规定由市批准的,归市土地管理部门代征;规定由县批准的,归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的税款,按规定的手续,将其中的百分之五十解缴中央国库,百分之五十解缴市国库。 第十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因各种情况而没有缴纳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规定期限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占用鱼塘、园地及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