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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落实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治理职责,标准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工作,履行对进口国(地区)承诺的食品平安监视治理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施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组织施行的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工作,制定发布年度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和专项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指导和监视全国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工作的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工作,制定发布本辖区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组织、指导和监视辖区内检验检疫部门施行各项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施行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工作指南,指导检验检疫部门、承担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施行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工作。
第二章 打算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遵照系统、科学和代表性原那么,制定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出口食品开展风险评估,按照风险评估结论和出口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草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按照出口食品分类治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平安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评估,制定本辖区的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相应的工作指南以及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按照评估结论,制定本辖区的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工作方案,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八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应当按年度定期开展。按照出口食品平安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随时开展专项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
第九条 国家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的食品品种;
(二)抽检环节、方法、数量、地区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工程、检验方法、断定按照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告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辖区出口食品监视抽检打算除应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可包括:抽检的食品半成品、食品原料或辅料品种。
第三章 施行
第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施行出口食品平安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施行抽样。不得由出口食品消费运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才能的通用要求》(GB/T2702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等要求,建立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应当优先采纳我国与进口国(地区)缔结的国际条约、协议,进口国(地区)标准,合同商定,我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采纳上述检验方法之外的检验方法,应当遵照技术手段先进的原那么。
第十四条 除对检验时间有特别要求的检验工程外,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告施行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检验检疫部门。
第十五条 出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与进口国(地区)缔结的国际条约、协议,进口国(地区)标准,合同商定或我国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的要求。
施行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检验检疫部门收到承检机构报告的检验结果后,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出检验结论。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检验结论是出口食品合格评定的按照之一,检验结论说明出口食品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或检验结果说明出口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检验检疫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本辖区直属检验检疫局,并通报地点政府和相关部门。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或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检验结果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地点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做出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抽检的出口食品消费运营者。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对不合格出口食品及其消费运营者开展调查处理,催促出口食品消费运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直截了当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的检验结论说明出口食品不合格的,或有其他证听说明出口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平安隐患的,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进展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并按照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操纵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等;
(二)禁止出口,就地销毁处理;
(三)启动出口食品平安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施行风险预警及操纵措施。
第四章 附那么
第二十条 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是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抽检打算,对出口食品施行的抽样、检验、处理、报告等行政治理行为,是出口食品平安监视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出口食品合格评定的方式之一。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装品、卷烟平安监视抽检参照本方法施行治理。
第二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制定施行细那么。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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