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 服务承诺 一、热情服务。热心接待当事人,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相递,一颗爱心相随,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举止文明,周到服务,耐心倾听,细致解答,让当事人怀着焦虑而来,带着满意而去。 二、诚信服务。忠实于宪法、法律,恪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客观地向委托人告知法律风险,不对判决或仲裁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及时向委托人告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擅自转委托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 三、规范服务。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违规风险代理;不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遵守法庭、仲
2、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不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不暗示、诱导、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四、优质服务。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项目谈判、企业兼并重组、招商引资、推进农村改革,为有关领域和环节的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积极协助和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精心做好诉讼、调解、仲裁各项准备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其他弱势群体实行减免收费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廉洁服务。不在任何媒体(包括网络)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广告宣传;不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诋毁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接受委托人代理费以外的一切费用、财物,不接受委托人娱乐消费活动安排;不在非办公场所会见承办法官,不接受法官介绍的诉讼案件,不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不借法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它利益。 承诺人: 2012年5月11日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