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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及处理结案制度
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
2.单位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发生火灾应立即打119报警,并报告以上部门。
3.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劳动局、市公安局、社会保险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报告。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伤亡人数及估计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二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是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在调查中,公司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应如是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调查,不得阻碍或干涉调查组的工作。
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三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工作,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与市安监局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手续。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由公司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报告之日期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应当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篇: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工伤事故报告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像。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四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文明施工制度
1.施工单位应贯彻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努力做好施工现场院的各项管理工作。
2.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工作。
3.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职工文明施工思想意识的教育,开展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4.大门内两侧应在明显位置标明“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非施工生产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等警示标语。并把“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八项措施”标示公布于众。
5.场地及道路做到硬地化、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周边排水沟保持畅通无积水。
6.成品、半成品及材料的堆放,应分类堆放并整齐美观。
7.不非法占地,及时清理淤泥。淤泥、垃圾,沿途不漏洒,沾有泥沙及浆状物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8.工地四周不乱倒垃圾、淤泥,不乱扔遗弃物。并做到工完场清。
9.搭设的临时厕所、浴室有排污措施,粪便污水不外流。
10.施工现场各职能部门的办公室、医务室、材料、机械库房……等工棚,必须挂牌,四周环境保持清洁卫生。
11.食堂要有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洁制度,炊事员和茶水工要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1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章,作业人员必须挂证或卡上岗,并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安全设施及机械设备采购、使用、维修制度
一、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及使用
(一)劳保用品的采购
1.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3.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具、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
1、劳动保护用品按“省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发放。
2、建立劳保用品领物卡,作为今后报领的凭证,不得遗失和损坏。
3、使用年限到期后,本人写出报损申请,经总务科审核批准后,交旧换新。
4、使用劳保用品者,不得遗失或有意损坏,否则,按情节轻重给予赔偿。
5、调换工作、调出者,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或上缴,否则,按价扣款。
二、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1、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专业公司进行管理及维护。
2、专业公司应对本单位负责的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3、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统一安排,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4、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5、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6、闲置的安全设施(包括周转性安全设施)应及时退还所属单位进行集中保管。
三、施工机械设备采购、使用及维修
(一)机械设备的采购
采购范围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对这设备进行采购,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换。
(二)机械设备的使用及维修
1、机械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凡执行操作证的设备必须实行“管用结合,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多班作业时,必须有交接班制度。
2、大型设备(多人或多班组作业)要委任司机长,一般要设委任责任司机。
3、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熟悉本机情况,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检查排除故障。
4、在用的机械设备,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失修”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5、严格执行日常保养、换季保养、摩合期保养、停放保养制度,加强机械设备在作业前运行中,作业后所进行的“清洁、紧固调整、润滑、防腐”十字作业,保持设备的应有效能,消除事故隐患。
6、大型机械设备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检点,并作业记录,归档备查。
第三篇:工伤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结案制度大全工伤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结案制度
1、为了规范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系指。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从业人员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系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并非仅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
3、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4、项目部是对其管内伤亡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并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5、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
(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尘爆炸;
(16)其它爆炸;(17)煤与瓦斯突出;(18)中毒和窒息;(19)其他伤害。
7、事故原因。(1)违反操作规程;(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其他。
8、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
(1)伤害程度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至299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
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
(2)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多人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三人或负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9、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或其它快速办法。
10、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于3日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于24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
(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分部必须立即用快速办法报告,项目部于10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安全部门于发生死亡或多人伤亡事故后24小时、于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12小时内,报告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其中,重大死亡事故
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须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
项目部所属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直接报告公司安全等有关部门。
11、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大。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
为抢救伤员或恢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12、凡各分部、各部门管内施工生产区域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13、各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薄(见附表),并详实填记、妥善保存。
14、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重伤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上级安全部门派员参加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3)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合并处理,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15、事故调查组的基本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2)判断事故的性质)责任;(3)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指明应当吸取的教训,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事故调查组成员
如有不同意见,请其本人署名表达具体内容;(5)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附逐人签章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16、事故批复结案:
(1)轻伤事故,分部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项目部,由项目部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3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轻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兰渝公司、公司。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接到事故批复后,在规定的结案时间内将结案材料复制件报公司安全部门。
(2)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分部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项目部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5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
(3)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于30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部门。公司安全部门接报后10日内组织研究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通知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参加)做出处理决定,会后15日内形成《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一式七份报送公司。
(4)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上报公司,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结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60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工程总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形成《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工程总公司批复结案。
(5)其它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过程中,如果伤亡事故等级出现升级,须相应调整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造成的影响或工作需要等,各级安委会可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事故的提级分析、扩大召开事故处理会议。
18、伤亡事故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对定性定责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安全部门裁定。下级单位对事故调查组或上级管理部门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映;上级安全部门发现下级安全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予以纠正。
19、事故结案时限要求。轻伤事故30天;重伤事故50天;死亡事故60天;重大死亡事故90天。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须提前报经上级同意。
20、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须将有关材料完备归档。
21、其它事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多人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分别比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22、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工地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单上报项目部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各一份。
23、基层单位应建立事故档案与台帐。有隐瞒事故及情节者,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四篇:11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结案的管理制度云南宣曲高速公路先导段项目部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正确处理事故,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事故处理,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是。
第六条。项目安全主管部门接到重伤或死亡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项目领导、并登记事故台帐。
第七条。每月初3日前各施工队应填报“轻、重伤亡事故月报”报送项目部,汇总后报指挥部安全监督管理处。
第八条。各施工队对于职民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除责成补报外,应给予施工队第一责任人和安全员经济处罚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和事故调查
第九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属于重伤、死亡事故的工程施工队应迅速采
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认真保护好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痕迹、状态等都不得破坏,因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和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第十条。项目发生的轻伤事故,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会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项目发生的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应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工程部门等部门的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尽快赶赴现场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事故联合调查组由工程部部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部长组织工程部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事故联合调查组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事故真实材料(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关的事实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等)证人资料(包括现场目击者的口述、笔录,事故当事人的事故经过等)进行现场摄影和照像,绘制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
3、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四条。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或事故联合调查组向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阻碍、干涉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和事故联合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安全主管部门上报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后处理,重大事故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工程部安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交通警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车辆单位和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联合调查组或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事故发生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反馈报告”报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并备份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后,应首先确定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再进一步分析,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中的作用和因果关系,确定主要责任者。
1、直接责任指的是与事故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作用的责任。
2、领导责任指的是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指令违章作业和冒险作
业;对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制止听之任之;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就分配上岗作业、无安全责任制、无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的、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的;对事故隐患未整改、无防护措施的;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和指令拒不传达、拒不执行、落实的。
3、主要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主要责任可能是直接责任者,可能是领导责任者,也可能两者都是主要责任者。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赔偿总经济损失的5%~15%。情节恶劣的提请公司行政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在对事故抢救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权限在工程部安委会。
第五章事故的批复与结案
第二十一条。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处理结案;重伤事故由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由工程部安全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如案情重大、情节复杂,要报请工程部安委会批复结案;死亡事故由调查组提出意见,报工程部安委会批复结案。重伤和死亡事故处理完毕后,要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重伤和死亡事故与地方有关时,应请地方劳动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结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当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结案。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下列事故资料归案保存:
1、职民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民工死亡、责任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摄像资料;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包括询问笔录、旁证材料等);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证明书;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名单、职务、单位、职称等。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在项目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四川欣通公路工程部
云南宣曲先高速公可导段项目部
2014年7月30日
第五篇:工伤事故结案处理书工伤事故结案处理书
一、案由:
年
月
日上午公司员工
在本市
路进行
时被
车撞到受伤,急送附近第
人民医院急诊治疗。
二、医疗状况:
经市
医院诊断为
,即住院治疗,进行
手术,于
年月日以治愈出院。
年
月
日第二次住院,进行
出术,于
年
月日以治愈出院。
三、认定状况:
1、
年
月
日单位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年
月
日社保局发出
号受理通知书。
2、
年
月
日区社保局发
号《工伤认定书》认为,
在工作时受伤,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认定
在工作中受事故受伤害属于工伤。
四、事故处理:
(一)、因
工伤是交通事故引起,先由
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
交警队2010年1月18日向
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提出(1)伤残评定(2)营养、护理,(3)休息期限评定。
法医学鉴定中心发
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因交通事故所致
级,另需遵医嘱择期进
术,伤后可以休息六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三个月。
年
月
日交警队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甲方(公交肇事单位)(1)凭单据支付医疗费、鉴定费(2)赔偿乙方(
)伤残补贴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家属误工护理费
元,营养费
元,后期医疗费
元,衣物损失
元,交通费
元,住院用品
元,伤残用品
元,总计人民币
。
(二)、单位处理情况
1、
在事故处理后,单位考虑其不能适应
工作,将其调入任比较适应岗位,
于
年
月起正常上班
2、
在事故误工期间,单位先期支付了工资,按XX省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的《XX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与其他赔偿关系)规定
得到相应赔偿后,于
年
月
日归还单位先期支付的工资等
元。
3、
在
年
月第二次住院进行
术后,于
年
月
日提出因工伤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于
年
月
日,本人及家属签字承诺如在工伤伤残中是否能得到补偿及劳资用工方面事宜均和单位无关。
4、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专家面检之后,年月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劳鉴(
)字
号鉴定结论书。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符合分级系第八级第22条,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
级。
5、根据其伤残程度
社保局给予伤残费
整。已于
年
月日通过银行划账到
个人账户。
6、本次工伤事故处理结束,今后双方不再为此事有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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