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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丹集团内部控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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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丹集团内部控制制度 为有效落实国丹集团各职能部门、业务系统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水平,紧紧围绕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六要素和“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六项控制措施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内容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国丹集团有关管理制度,制定集团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工作,增强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为公司战略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一、建立环境控制机制。环境控制包括授权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1、建立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制度。通过常规授权,明确董事会、职能中心、业务中心和经营实体的具体职责范围。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集团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营实体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2人力资源管理机制。通过人力资源管理,营造科学、健康、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其内容包括招聘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理、休假管理和离职管理等,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和改善。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职能中心、业务中心、经营实体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建立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二、建立业务控制体系。业务控制指集团各职能部门、各业务中心根据自身专业系统的特点和业务需要,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以及针对各个风险点制定必要的控制程序等。业务控制主要包括:工程管理类、项目发展类、集团办公类及健康产业类、商业地产类、基金管理类等业务。 1、工程管理类。主要包括工程的招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工程管理和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开发计划管理等内容。 2、项目发展类。主要包括新项目发展规划、招投标和竞拍管理办法、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等等。 3、集团办公类。主要包括《国丹集团行政管理制度》、《问责制度》和《印章和营业执照管理》等有关制度。 4、健康产业类包括。医院投资管理公司、国丹药业公司、电子商务、医疗教育等业务,特别是要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水平,对医疗事故实行“零容忍”。 5、商业地产类包括::海南商品住宅、休闲养老美容商业地产等投资开发。 6、基金管理类包括。设立健康产业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等投资和股权运作等。 三、加强会计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包括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1、规范会计工作。会计系统控制要求集团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建立财产安全保护机制。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3、建立预算控制机制。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4、建立运营分析机制。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经营、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经营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四、加强信息内部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分为内部信息沟通控制和公开信息披露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控制由集团总部it中心和各一线it人员共同进行,并由it中心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则,主要包括《国丹网络智能办公系统》、《致得e6协同文档管理系统》《帐户管理规范》、《计算机数据备份管理制度》等规定。 五、建立风险预控和应急机制制度。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国丹集团危机公关应急处理办法》,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六、建立内部审计与监督机制。建立合理适用的审计与监督制度。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务行为规范及专业审计系列要求,严格遵守《国丹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需要编制工作计划、收集相关资料,并且出具专项工作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后加以追踪,并定期撰写落实情况报告,对相关部门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要明确和完善内部审计部门、督察中心和其他内部部门在内部监 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要保证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必须为其实施提供良好的内、外部支持环境,这就需要从制度制定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是内部控制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对全体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容忽视,只有使员工意识到自身职责的重要性,严格履行职责,才能真正有效发挥人人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作用,形成全方位的集团内部督察网络。 第二,倡导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实现“软控制”。内部控制作用发挥的关键,在于能否将其变为企业内部自发需要。无论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环节,还是执行环节,都能变“要我控制”为“我要控制”,从而达到内部控制的最佳效果。 第三,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要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切实得到执行并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须对其施以恰当的监督,企业中最主要的监督评价方式就是内部审计。当务之急是确立内部审计在监督、检查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中的独立地位,并切实实现内部审计由事后监督职能向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的转变,使其监督具有日常性与全过程控制性,并将监督、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协助进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制定。根据需要,集团也可考虑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如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监督评价,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完善集团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集团公司合理的组织架构,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在日常管理中,做到以制度管人,使集团内部控制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职能、方法与措施基本得到贯彻实施。 第五,强化风险意识。对风险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集团的生存与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战略制定阶段,内部控制服务于风险管理的需求;战略实施阶段,风险管理体现于内部控制的过程。无论二者关系如何,对风险的积极管理是进行内部控制的大势所趋。 第六,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评价体系。集团应对不断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科学评价,从中发现使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作用弱化的原因及薄弱环节,进而推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还应在内部会计控制实践中积极探索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使内部会计控制在集团的内部管理中发挥应有的效果。 第二篇:xx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制度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强基固本,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等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制定了公司及分子公司、项目部整体内控管理体系的运行规则,对内控体系建立、评价、日常检查与考核等运行环节的组织、内容、职责、要求、输出等进行了明确,包括内控管理手册、内控评价管理流程、内控检查制度、内控体系运行考核办法。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项目部。 公司所属各级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决策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覆盖公司各业务,贯穿管理各层级,实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全过程管控。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主要经济活动和重要业务事项,防范重大风险,明确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三)制衡性原则。在兼顾业务运营效率的同时,确保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标准化原则。统一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统一开发信息平台,加强执行监督,逐步消除管理差异,实现流程步骤、控制措施、岗位责任、风险管理、内控评价标准化。 (五)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内部控制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实现最有效控制。 (六)持续改进原则。建立内部控制设计、执行、评价及改进闭环管理机制,动态适应公司业务范围、组织架构、风险水平等变化,实现持续完善与提升。 (七)协同一致原则。内控流程、授权管理、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内控评价规范及配套手册内容规定上应保持一致,促进公司一体化管理。 第七条内控管理组织及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领导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三)经理层负责领导公司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日常运行。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五)内控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全范围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负责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具体组织与协调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管理、内控手册编制与实施、内控检查与风险管理、内控自评与完善、内控及风险管理培训等工作。 (六)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及统筹部署开展本单位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及检查考核,并接受公司内控管理部的日常检查监督。 (七)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党委(党组)或类似权力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所属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控制第一责任人。 (八)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内控管理机构(岗位或接口联系人),专项负责本单位内控管理具体工作的衔接与开展; 第八条风险信息收集、评估及数据库 (一)风险信息收集。内控管理部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组织和指导各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以业务流程为线索,开展全面、系统的业务风险信息梳理、识别和收集工作。 (二)风险评估。内控管理部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制定风险评估标准,组织相关单位对所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系统分析,评价风险影响,确定风险值和风险等级,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结合公司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风险数据库。内控管理部制定风险编号、名称与定义规范,组织建立公司及各单位业务风险及风险等级数据库,以进行动态管理。未经批准,所属各级单位不得擅自修改风险信息数据。 (四)风险管理报告。内控管理部组织开展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编报工作;各单位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和公司各专业风险管理子报告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至内控管理部;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国资委。 (五)内控管理部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九条内控管理手册的编制 (一)内控管理部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规范,结合公司风险数据库及风险应对策略,组织开展各单位梳理业务流程、制作风险控制矩阵,明确公司全范围的内部控制风险点、流程操作步骤、执行制度标准、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岗位职责等,汇编制作《内控管理手册》,形成以《内控管理手册》为运行基础的公司内控管理体系。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项目部结合风险数据库梳理、完善本单位业务流程、制作风险控制矩阵,参与编制《内控管理手册》。 (三)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项目部依据《内控管理手册》实施本单位内控管理,整改内控缺陷,完善相应业务流程、授权机制、规章制度,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第十条信息与沟通 (一)内控管理部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并将重要信息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 (二)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建立本单位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内控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 第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识别控制缺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十条公司内控评价分为年度整体评价和年度自评价。 (一)年度整体评价由内控管理部组织实施,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进行评价,编报公司内控评价报告。 (二)年度自评价由各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组织实施,按公司内控管理部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特定期间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编制内部控制自评价报告。第十条内控管理部制定公司内控评价管理流程,规定年度整体评价及自评价的职责分工、测试程序、抽样规则及缺陷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内控管理部制定公司《年度内控自评工作通知》及自评底稿模板,明确内控自评启动及方案制作时间、自我评价工作范围、现场测试要求、输出内控评价报告及缺陷整改报告、内控资料归档、整改情况上报等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按通知要求编制本单位内控自评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上报内控管理部备案;按自评方案对内控制度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现场测试,形成《自评工作底稿》、《内控缺陷认定表》,报送公司内控管理部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内控管理部针对《内控缺陷总表》,督促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进行缺陷整改缺陷;各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过程、整改结果、验收过程、验收结论以及持续整改措施计划形成《缺陷整改报告》,报送内控管理部审核;分子公司、项目部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报本级管理层审定后,执行整改,形成《缺陷整改报告》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报送公司内控管理部。 第十四条内控管理部复核各单位《缺陷整改报告》及《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拟订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评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评审意见后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听取报告,审定公司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并经公司法人代表签批后报国资委。 第四章内控检查 第十六条内控管理部制定《内控检查制度》,规范公司及分子公司、项目部内控检查的目标、依据、工作方式、时间安排、检查责任部门和对象、检查范围及频率、检查主要内容和关注点、内控检查和业务检查的衔接、内控检查各阶段的工作、内控检查表单和检查报告的要求、内控检查监督等环节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部署公司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开展,内控管理部组织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分子公司、项目部进行内控管理常态化检查。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按《内控检查制度》组织内控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问题分析并采取适当的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内控管理部备案。 第十九条内控管理部将检查结果制成《内部控制检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内控管理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保相关单位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第二十一条内控管理部通过检查及时完善风险管理数据库;对新发现风险,提出应对策略,完善内控管理手册。第五章内控体系运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内控管理部制定《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效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目的、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 第二十三条内控管理部依据《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效果考核办法》,结合内控评价及内控检查结果,对各单位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进度、工作质量、自查自评、缺陷整改等方面内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第二十四条内控体系运行考核作为被考核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部分。每年初,各被考核单位在提交上年绩效考核报告时,应附内控体系运行效果考核资料,并作相关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内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国丹集团督察督办工作制度国丹集团督察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做好集团公司督察督办工作,促进督察工作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发展,强化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集团各项部署和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标 保证集团公司部署的任务能得到及时落实,实现工作任务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反馈、有结果。 第三条督察督办工作主要任务与内容 1、集团公司全局性工作部署和集团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集团公司工作目标、会议的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3、各职能部门、业务公司、基层单位的重要事项; 4、集团公司合同书、协议书中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5、集团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6、其它确需督察、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责任部门 集团督察督办工作的牵头部门为审计督察中心,总裁办、人力资源中心、审计中心、财务中心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集团的业务分工,扎实开展具体工作,及时跟进督察督查,及时反馈情况。 第五条流程 督查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可行的工作流程。具体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步骤。 1、拟办。在接到督察督办事项之后,督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时,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2、立项。督办部门在确定办理意见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坚持一事一项的原则。 3、交办。督办部门通过《督察督办通知单》的形式,把督察督办事项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4、催办: 为及时了解督察督办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督办部门通过书面、口头或直接到承办部门(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督办。 5、办结。承办部门(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报送办理情况。督办部门将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部门(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6、反馈。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7、归档。督察督办事项办结后,审计督查中心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第六条要求 1、督察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2、督察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3、凡列入督察督办的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督办结论;凡未按时并保证质量完成的工作,应如实向领导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4、各单位、各部门对交办督察督办事项和领导批示要视同正式文件处理,随收随办,急事急办,做到不误事、不误时。一般事项应在一周时间内办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与督办部门沟通以确定时限。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第七条考核 1、对督察督办的事项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2、考核采取直接扣分的办法: 对督察督办通知单上所列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启动任务者,扣5分;启动任务但至时限结束时任务未过半者,扣3分;在规定时限内任务过半但未完成者,扣1分;在规定时限内任务虽完成但未达到任务下达人要求者,扣3分。 3、督察督办中心每月底将考核结果交人力资源中心。第八条其它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随着公司信息化应用条件的成熟,督察督办工作将通过综合办公系统运行。附件: 1、督察督办通知单 2、督察督办情况反馈单 国丹集团督察督办通知单 国丹督[201]号 国丹集团督察督办情况反馈单 国丹督[201]号 第四篇: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1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 (2004年12月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玻集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本集团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南玻集团本部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为《集团内部会计控制——货币资金》的通用规定,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内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集团总经理部审批后一并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即总经理)应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 第六条为保证货币资金业务的有效执行,各单位针对货币资金业务应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一般应设置的岗位职责如下: 1、出纳人员关于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及外汇管理规定,按照集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程序和相关财务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2)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根据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签章的收付款凭证,经复核无误方能办理款项的收付。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及时登记入账。收到的现金及各类票据应认真辨别真伪,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如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出纳人员应在当日全部经济业务(包括借款及收付款等)登记入账的基础上,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月末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及时编制余额调节表,如实反映和及时查明账实不符及未达账项问题,并报财务经理审核。 (4)建立借款台账,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仍未还款者,应及时向借款人的主管领导及单位总经理汇报,并将汇报情况书面记录备查,相关领导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资产损失。 (5)妥善保管现金、票据、财务印章印鉴和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完整。 2、会计人员关于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职责 (1)根据银行进账单、现金收据等编制收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并与相应的销售凭证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控制收据和发票的数量和编号,建立收据发票的销号制度,将开出收据发票存根与已入账的收据发票的记账联逐一核对注销,确保收入款项的全部入账。 (2)办理应付及预付款项的核算工作。严格审核付款申请、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原始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3)费用报销凭证的编制与初审。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予以退回,或要求经办人和相关部门做出补充说明。审核报销金额,并及时冲减报销人的借款。 (4)月末,现金及银行存款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与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相符。 3、财务经理关于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业务核算工作。 (2)审核销售收款凭证,及时掌握销售回款情况。 (3)对付款业务及费用报销的审核。财务经理应对经会计初审合格的付款申请和费用报销凭证进行复核,审核单据的合法性和金额的正确性以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符合规定的签字核准后转交出纳人员办理 1/9 支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退回。 (4)对每周银行存款余额表及月末银行对账单进行审核,随时掌握货币资金情况。 (5)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临时抽查。 第七条各单位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设置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各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如开具收据、发票与收款的职责应分开,由两个经办人员办理。 3、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授权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集团财务管理规定中有关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制度,本着高效、节约,有计划、有控制地经办各类货币资金业务的原则,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并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任何一项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必须由用款部门书面申请并经上一级领导书面批准。 2、部门经理的批准权限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制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等值外币)。 3、部门经理经办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经上级主管书面批准。 4、总经理经办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必须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审批,重大支付业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含等值外币)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书面批准外,尚需经集团财务总监批准签署方能生效。 5、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如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内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但应避免在此期间授权重大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6、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符合逐单审批原则,不得拆零审批。 第九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办理货币资金支出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转交总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 (2)支付审批。总经理部主管领导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否则,应被追究连带责任。 (3)支付复核。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应对经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转交财务经理进行复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各项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控制流程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购置及对外投资的控制流程参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货款支付的控制流程参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存货管理以及南玻总字〔2003〕027号文件《风险防范控制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银行借款的控制流程参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资金筹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各项费用报销的控制流程参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成本费用管理及南玻财字[2003]004号《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执行。 5、暂借款的管理。 暂借款是指因特定需要的因公临时借款。包括差旅借款、零星购置小额物品暂借款及各种临时性借款(含 备用金)。借款控制程序如下。 (1)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说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 (2)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0,000元,如遇特殊情况,借款超过上述限额的,必须经集团ceo或财务总监批准后方予借支。 (3)借款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含等值外币)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核准;借款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上,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财务经理核准;单位总经理借款,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签批。 (4)出纳、会计、财务经理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向公司为其个人借款,如确有因公出差或零星支付而向公司借款,必须由所在单位总经理批准。累计数额超过人民币10,000元以上,需报集团财务总监批准方予借支,报销情况亦应书面备案并向审批人核销。 (5)出差借款人员返回公司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销冲账;采购借款人员应于货到付款并收到发票单据后4个工作小时内报销冲账;其他业务借款在取得合法凭据后及时报销冲账。 (6)对于不能及时结清所欠借款的,财务部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前次借款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次借款。借款严禁擅自挪用,或用于私人用途。 (7)凡用公司信用卡因公支付人士,必须在返回公司后8个工作小时内凭发票原件及信用卡底单向财务核销,核销时需获其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一节现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各单位库存现金应以本单位1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为限,且每日最高提现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含等值外币),如遇特殊情况,提款超过上述限额的,须报集团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批准。过夜的库存现金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等值外币)。如不按集团规定存放现金造成损失的,由出纳赔偿损失的50%,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各赔25%。 第十三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工资、奖金、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凡单笔现金收入人民币1,000元以上应要求客户开具支票,或要求客户前往银行办理现金缴款手续,原则上不允许直接收取1,000元以上的现金。 第十五条取得的现金收入均应开具收据给交款人并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将单位收入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第十六条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参见第三章第十一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借款给任何级别的个人办理私事。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原则上不得白条抵库。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节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 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在非银行机构开户。应选择一家服务好、地点靠近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存取现金。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严禁签发无收款人名称和金额的空白支票,如违反规定导致经济损失的,由签发人承担相关损失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委托银行放款。在任何情况下亦不允许借款给其他非本集团单位。 第二十四条银行存款收支必须日清月结,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受集团总经理部委托,有权对集团内资金进行统一调拨和运用,并对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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