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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能资金实施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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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市节能资金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切实发挥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的数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要逐年递增。 第四条区经济信息化局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属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二)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 (三)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四)节能表彰、奖励; (五)节能宣传、培训; (六)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七)区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国家确定的节能其他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依照其法定用途支出。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节能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节能标准,有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较强的节能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申报材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说明;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相应凭证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如节能产品认证书、专利书、清洁生产单位证书、节能效果说明等; (八)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节能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化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安排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并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节能专项资金,不可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节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专项资金后,须按国家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要按照职责,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节能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3年内不再为其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行为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安排1次。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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