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嵩基煤业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我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嵩基煤业公司。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安全科等业务科室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每周对我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科、队、班组
2、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每周召开一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安全科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 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对确认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队组由矿委会下达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系列内容: (一)下达停止作业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按照矿所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队组自接到停止作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必须立即按照要求
3、实施停止作业。由矿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停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矿主要负责人。 停工期间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零闭合”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矿组织验收,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收到煤矿恢复生产申请,由安全科组织验收合格,下达准予作业指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四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调度值班员必须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 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停工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施工作业的,按照嵩基煤业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