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新体制下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以下简称《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以下简称《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路局管内所有单位(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系统所属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合资铁路,下同).
第四条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局安监室")是哈尔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安监室")是路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局安监室业务指导,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单位具体负责,业务处(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处,下同)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的劳动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
第六条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均设专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处,单位设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单位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八条路局综合部门劳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制度,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2.依法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和问题,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
3.按照《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与劳动安全卫生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5.组织审查职业危害治理的项目,方案,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监督各单位劳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
6.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贯彻落实《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7.组织多种形式的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8.总结和推广劳动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安全预警装臵;
9.分析劳动安全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兑现奖惩.
第九条路局业务处劳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系统劳动安全实施措施和控制办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3.结合实际,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对本系统各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与评估;
4.参加本系统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教训,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办事处(安监室)劳动安全职责
1.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
2.检查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劳动安全攻关和竞赛活动;
3.依据《事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单位劳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建全和完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工作(简称"五同时");
3.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和各项攻关活动,落实安全措施,整改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4.按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
5.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贯彻执行《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6.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事故性质和责任不清,教训和措施不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原则,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要纳入到路局,单位的职工教育整体计划中,计划完成情况要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
第十三条业务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季节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单位每年要进行两次全员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工作,对"三新"人员(新人,新职,新岗)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路局每年对两级劳动安全监察和业务处,单位的劳动安全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业务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实施细则和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业务处,单位,车间,班组要建立劳动安全管理台帐和基础资料.月份工作计划总结,季节性人身安全措施,关键控制点,应急救援预案,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记录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和落实路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害作业点治理,防暑降温,保健食品发放,女工保护等劳动保护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台帐.
第四章检查和控制
第二十条局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要根据各时期工作重点,对局管内,辖区内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重点作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和控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业务处要根据专业管理实际,对本系统各单位的机制建设,日常管理,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剖析,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专业管理及现场作业问题.
第二十二条单位,车间要强化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加大对惯性"两违"问题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隐患,及时反馈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班组要坚持"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制度,作业人员作业中要做到"自控,互控,他控".
第二十四条安监室,业务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定量,认真组织落实,并把检查定量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同时要坚持单位月检查,车间旬检查,班组日检查制度.第五章伤亡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
1.铁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⑴机车车辆冲突;
⑵机车车辆脱轨;
⑶机车车辆火灾;
⑷机车车辆爆炸;
⑸机车车辆撞轧挤压(包括上述4种情况以外的机车车辆运行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列车,单机,溜放车辆,轨道车,翻斗车,电瓶车以及其它厂内机动车辆等);
⑹铁路起重机械伤害(包括在段内,站内,库内等进行的起重装卸机械运转中造成的伤害,适用于救援起重机等各种起重机械,叉车,千斤顶等);
⑺铁路作业机械伤害(适用于各种机床,机械,铲运机,装载机,拖拉机,传送带等运转中造成的伤害);
⑻铁路设备电击伤害(适用于接触网,电力贯通线以及其他电力设备电击伤,感应电击伤,电灼伤等);
⑼铁路登高作业伤害(适用于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伤害,不含电击后坠落);
⑽铁路营业线施工伤害(适用于施工中因坍塌,冒顶片帮,物体打击,爆破,透水,淹溺,火灾等造成的伤害);
⑾急性工业中毒;
⑿铁路压力容器爆炸(适用于站场内,段内,库内等场所及机车车辆上的压力容器爆炸);
⒀铁路交通其它伤害(系指上述各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伤害).
2.非铁路交通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⑴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事故类别和适用范围分类统计:
①机动车辆伤害(适用于机动车辆运行中发生碰撞,倾覆,溜逸,挤压等造成的伤害);
②机动车辆火灾(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伤害);
③机动车辆爆炸(适用于机动车辆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
④机动车辆其他伤害(适用于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⑵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分类和适用范围按照《493号条例》规定,参照附件1分类执行.
第二十六条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按附件2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后,相关单位要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现场人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迅速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并由公安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生产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方式和程序报告.事故报告内容:按照《事规》(安监报3或安监报6-1)所列项目填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更不得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如有违反严肃查处责任人,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
较大事故:由路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事处安监室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一般事故:由局安监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局,办事处安监室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
轻伤事故:由辖区内办事处安监室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办事处安监室劳安组及有关业务,综合,公安,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三十条发生有从业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上事故,由局安监室(或委托铁路办事处)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报告.
第三十一条发生从业人员轻伤事故,由办事处安监室负责调查和处理,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发生从业人员伤亡一般和较大事故,由局安监室负责进行调查和处理,办事处安监室和有关部门参加,相关单位配合调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调查成员组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必要时局安监室可指派就近的异地办事处安监室,按照《事规》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和鉴定工作.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指明应接受的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按下列时限向局安监室提报事故调查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在3日内,一般事故5日内,较大事故15日内.
第三十五条事故性质,责任判定(包括铁路交通事故和非铁路交通事故),除按《事规》第二,五,六章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外,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从业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从事公务(含上下工等)中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2.因货物坠落,货物装载加固不良,篷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机车车辆配件脱落等,造成铁路沿线当班作业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3.从业人员参加由单位组织的自然灾害抢修复旧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列组织抢修复旧单位责任事故;
4.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从业人员,间休人员等伤亡的,列行车事故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5.铁路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运输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发生伤亡事故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6.施工单位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经调查确认铁路发包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按施工单位同等责任予以追究:
⑴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工序分包的;
⑵以工程分包的名义实为雇佣劳务的;
⑶发包单位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⑷既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没有法人委托,擅自签订发包合同的;
⑸承包单位资质,证照不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不规范,无证或越级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
⑹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发包行为的.
7.铁路企业在路外施工企业承包铁路建设施工项目中违规提供劳务输出人员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的,同时追究铁路企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8.无证驾驶或擅自动用企业机动车辆肇事导致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伤亡的,不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均属管理不善,列责任单位责任事故;肇事者与车辆不属同一单位的,对肇事者所属单位按责任事故考核,同时追究车辆配属企业同等责任;
9.单位将机动车辆(或连同司机)借予或租予外单位使用,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列租入,借入方责任事故;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协议的,同时列出租,借出方同等责任事故.单位借入,租入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责任事故的,列该单位责任事故;
10.驾驶公车办私事或驾驶私车办公事,发生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列驾驶人所在单位责任事故;
11.铁路从业人员驾驶或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上下班,执行任务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2.从业人员乘坐本单位机动车辆参加企业组织的旅游,文体活动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系因司机处臵不当,车辆失火,爆炸或状态不良等造成的,列单位责任事故;
13.单位机动车辆在企业内通道,施工便道,站场内通道,公路便道等肇事,造成司乘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14.单位机动车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在铁路道口与铁路机车车辆相撞,造成铁路当班人员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15.从业人员请假离开或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在其作业场所内,发生与企业生产活动有关的伤亡,列责任事故;
16.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按《事规》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不列责任事故.属于职业禁忌症的,列所在单位责任事故.
17.铁路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责任伤亡事故,列该单位责任事故;
18.铁路企业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列该该企业责任事故.
19.在事故中除有本企业,非本企业当班人员伤亡外,还造成旅客,居民,行人,在校实习生,代培生,参观人员等其他人员伤亡的,在事故报告和确定事故等级时,应一并计入伤亡人总数,但不列入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伤亡人数考核;
20.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列责任事故:
(1)从业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包括乘坐本企业交通车船肇事)导致伤亡的;
(2)因列车遇有非正常情况而采取紧急制动,造成乘务人员等伤亡的;
(3)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包括维持站车秩序)被不法分子伤害的;
(4)从业人员因公乘坐(不含值乘)公共交通工具(含通勤列车),包乘出租车船时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
(5)在行车事故中非当班人员伤亡的;
(6)从业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发生伤亡的;
(7)从业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办理私人事务发生伤亡的;
(8)按国家规定不属于责任事故的其他伤亡.
第三十六条事故的性质,责任认定和结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生轻伤事故,由办事处安监室调查认定,事故单位7日内形成结案材料一式5份,报局安监室核定,局安监室在事故结案材料上加盖责任认定公章(式样见附件4);
2.发生一般b2伤亡事故,由局安监室调查认定,按照《事故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办理结案;事故单位10日内提出结案材料一式6份,报局安监室审核认定,局安监室在事故结案材料上加盖责任认定公章,并以路局文电结案;
3.发生一般b1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由局安监室调查认定,按照《事故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办理结案;事故单位20日内提出初步定性,定责意见,结案材料一式7份,局安监室审核,报铁道部核准后,局安监室在事故结案材料上加盖责任认定公章,并以路局文电结案;
4.铁路从业人员在职场突发疾病死亡,由局安监室调查认定,事故单位10日内形成结案材料一式5份,局安监室审核,报铁道部核准后,局安监室在事故结案材料上加盖责任认定公章结案.
第三十七条事故的结案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按附件3执行.
第三十八条凡属生产事故造成从作业人员伤亡的工伤,社保部门应以《铁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或局安监室的事故调查处理结论(责任认定公章)作为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缺少上述材料,社保部门应要求事故单位补正.
第六章劳动安全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九条劳动安全实行动态考核与静态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工作过程考核与工作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条劳动安全考核实行月份考核,季度攻关考核,半年,年度考核评估的制度.
第四十一条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路局月度安全经营逐级负责制考核,考核内容及奖罚标准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经营逐级负责制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路局每季度对业务处,办事处,单位劳动安全攻关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出类别,兑现奖罚.
1.考核范围
局安监室,业务处,办事处安监室,各站段,路局直属有关单位,路局辅业中心有关单位.
2.考核条件
(1)业务处考核条件
①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1以上伤亡事故,失格;
②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2事故,每件减10分;
③发生责任作从业人员轻伤事故,每件减3分;
④对已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未督促整改,每件减5分;
⑤未制定季度劳动安全攻关措施,减5分;
⑥未按要求参加本系统发生的一般b2以上事故调查工作,1次减10分,原因分析不准或整改措施不切实际,1次减5分;
⑦未按要求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检查,1次减10分,专项检查走过场未取得实效,1次减5分.
(2)办事处安监室考核条件
①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a1以上伤亡事故,失格;
②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a2或b1事故,每件减10分;
③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2事故,每件减5分;
④事故调查不认真,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不高或超过上报时限,1次减5分,事故分析,定性,定责不准确,1次减10分;
⑤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劳动安全专项检查,1次减10分;无安排,总结或未取得实效,1次减5分;
⑥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每项减5-10分.
(3)单位考核条件
①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2及以上事故,失格;
②发生责任从业人员轻伤事故:2000人以上单位,伤1人减10分,2000人以下单位,伤1人减20分(此项指标为全年累计指标,累计超标失格);
③发生事故(包括非生产性),迟报一件减20分;隐瞒从业人员轻伤及以上事故,失格;
④未按规定时限结案,一次减5分;
⑤每季末前上报劳动安全调研剖析报告,确定本单位劳动安全攻关目标和项点,制定攻关措施,质量不高减3分,未报减5分;
⑥对已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未制定防范措施,每件减10分;
⑦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劳动安全考试,签定师徒合同和无"三新"人员教育档案,每人次减1分;
⑧未按规定上报月份计划总结,1次减5分;
⑨未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每项减5-10分.
3.考核标准
考核按百分制考核,分三档:
(1)91分—100分为一档,奖励业务处0.4万元(处长,副处长,主管科长,劳动安全专职,下同),办事处安监室0.6万元(安监室主任,副主任,劳动安全监察,下同),站段0.2万元(党政正职,主管安全副职,安全科长,劳保员,下同),路局直属,辅业投资管理中心有关单位0.15万元(党政正职,主管安全副职,安全科长,劳保员,下同);
(2)81分—90分为二档,奖励业务处0.3万元,办事处安监室0.5万元,站段0.15万元,路局直属,辅业投资管理中心有关单位0.1万元;
(3)71分—80分为三档,奖励业务处0.2万元,办事处安监室0.4万元,站段0.1万元,路局直属,辅业投资管理中心有关单位0.05万元;
(4)70分及以下失格,罚业务处0.1万元,办事处安监室0.2万元,站段0.1万元,路局直属,辅业投资管理中心有关单位0.05万元;
(5)对路局领导,局安监室给予相应奖罚.
第四十三条路局每半年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劳动安全评估,对劳动安全管理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考核工作内容
(1)劳动安全日常管理(40分)
①单位,车间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每月召开的安委会和安全分析会议,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记录清楚;
②单位,车间的生产计划和工作总结应有劳动安全内容;
③单位对上级劳动安全文电应有登记,存档,领导具体批示内容,传达贯彻执行记录;
④单位,车间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关键工种的劳动安全控制措施;
⑤单位按定员配备劳动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人员兼职不超过一项,车间设专(兼)职劳动安全员;
⑥通过日常活动的开展情况,看单位和车间"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⑦单位每半年对车间进行一次的劳动安全检查评估,严格考核,兑现奖惩,评估后下发考核情况通报;
⑧规范劳动安全内业管理,各种表,簿,册和资料齐全,内容充实完整.
(2)劳动安全控制和检查(30分)
①坚持单位,车间日常检查制度,并有发现问题和整改的记载.班组应建立包括劳动安全内容在内的班前预想,班中检查,班后总结的工作记录;
②开展劳动安全大检查活动,有安排,有检查,有总结,发现的问题有汇总,有解决措施和办法;
③做好劳动安全计划,总结工作,分析上月劳动安全情况,根据生产任务和季节性工作特点,制定下月重点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
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帐,定期检修,防止带病运用;
⑤加强季节性劳动安全工作,抓好季节性劳动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⑥加强机动车使用管理,制定本单位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
⑦对汽车驾驶员定期进行教育和考试,并有培训计划和记载;建立完善的车辆台帐和驾驶员档案.
(3)劳动安全教育和信息(30分)
①每年四,九月份对全员进行分工种的劳动安全考试,并有应考人数,实考人数,考试分数,考试日期和内容的汇总表;
②对"新职,新岗,新调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单位,车间,班组教育内容应有记载,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按规定存档待查;
③单位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按计划送培学员,做到持证上岗;
④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员事故案例教育,并有文字记载;
⑤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劳动安全重点信息和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跟踪落实;
⑥建立调研剖析制度,每季度剖析一个劳动安全后进车间或班组,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跟踪整改.
(4)事故处理和结案(30分)
①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配合事故调查组把经过,原因和伤害程度调查清楚;
②发生事故要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有文字记载;
③发生从业人员轻伤事故,单位以文件形式在管内通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④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按规定时限结案,结案材料真实完整.
(5)劳动安全卫生(20分)
①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的管理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督促现场职工要按规定着用;
②执行路局保健费审批制度,每月按时发放,严禁扩大范围发放;
③强化防暑降温工作管理,防暑降温用品必须及时发放到职工手中;
④建立尘毒和有害作业点台帐,按照路局批准的尘毒和有害作业点治理计划,按期兑现整治达标工作.
(6)综合指标
①隐瞒从业人员责任伤亡事故,失格;
②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1以上事故,失格;
③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2事故,每件减30分;
④发生从业人员责任轻伤事故,未超标伤1人减10分,超标1人减50分.
2.考核方式
路局对单位的考核评估,要抽查单位所属的1至2个车间或班组.
3.评分标准
路局对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考核总分为150分.被考核单位总分在136—150分为一级单位,121—135分为二级单位,106—120分为三级单位,105分及以下为失格单位.
4.奖惩范围及标准
(1)运输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考核评估奖罚执行《哈尔滨铁路局安全评估管理制度》;
(2)房建段,路局直属,辅业投资管理中心有关单位等非运输业单位奖罚标准如下:一级单位奖励0.5万元;二级单位奖励0.4万元;三级单位奖励0.3万元;
(3)对路局领导,相关处室,局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给予相应奖罚.
第四十四条对发生责任事故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相应条款规定执行,并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按《事故管理制度》第六章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执行《严重"两违"处罚制度》(哈铁劳卫2007第117号),隐瞒事故提级处理.
1.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2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2.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b1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处以8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3.发生责任从业人员一般a2,a1及以上事故,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8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的经济处罚,罚款金额在事故处理决定中公布.对事故责任者的罚款由单位财务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上转局财务处.对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局劳卫处扣减工资总额,局财务处根据事故处理决定在当月审批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罚款金额.
第四十六条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对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推脱事故责任,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经济处罚数额及责任追究,按《事规》第七章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罚款,其中15%用于劳动安全宣传教育;30%用于劳动安全专项奖励和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的奖励;15%用于配备和更新事故调查所需备品和设备的专项补贴费用.宣传教育和专项补贴费用支出计划由局安监室提出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局长批准后执行.劳动安全奖励每季一次,奖励路局有关领导,相关处室,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以及对劳动安全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方案由局安监室提出,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责任从业人员轻伤事故责任追究和对车间及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办法,并报局,办事处安监室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哈铁劳卫〔2007〕2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局安监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
2.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标准
3.事故结案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
4.哈尔滨铁路局伤亡事故责任认定章
5.《铁路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概况表》(安监报6-1)
附件:
1.事故类别及适用范围;2.伤害程度和事故等级标准;3.事故结案材料内容及装订要求;4.哈尔滨铁路局伤亡事故责任认定章;5.《铁路从业人员伤亡事故概况表》(安监报6-1)
主题词:劳动安全管理制度通知
抄送:各铁路办事处,局内各部,委,处,室.
铁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2007年12月21日印发
第二篇: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哈尔滨铁路局文件
哈铁劳卫"2007"13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新体制下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令)、《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493号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第30号令,以下简称《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铁路交通事故管理制度》(哈铁监管安[2007]12号,以下简称《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路局管内所有单位(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系统所属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合资铁路,下同)。
第四条哈尔滨铁路局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局安监室”)是哈尔滨铁路局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各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以下简称“办事处安监室”)是路局的派出机构,接受局安监室业务指导,依据《事规》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
第二章分工和职责
第五条
劳动安全工作实行单位具体负责、业务处(包括辅业投资管理中心、集经处,下同)归口管理、安监系统监督检查的劳动安全管理体系。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监督和维护职工权益职责。
第六条
局安监室和办事处安监室均设专职劳动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处、单位设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单位第一管理者是劳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职负具体领导责任;各级管理人员负具体管理责任。
第八条
路局综合部门劳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制度、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
2.依法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和问题,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
3.按照《事规》和《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改(扩)建工程施工项
—3—目与劳动安全卫生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5.组织审查职业危害治理的项目、方案,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监督各单位劳动卫生设施设备管理;
6.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贯彻落实《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7.组织多种形式的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8.总结和推广劳动安全工作先进经验,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安全预警装臵;
9.分析劳动安全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兑现奖惩。
第九条
路局业务处劳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系统劳动安全实施措施和控制办法,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3.结合实际,开展劳动安全攻关活动。对本系统各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与评估;
4.参加本系统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教训,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4—第十条
办事处(安监室)劳动安全职责
1.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493号条例》、《条例》、《事规》、《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有权当场停止作业,并责令整改;
2.检查指导辖区内单位开展劳动安全攻关和竞赛活动;
3.依据《事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承担辖区内及局安监室指派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监督检查辖区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劳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建全和完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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