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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模版]
为保证公司火工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特制定民爆物品管理制度。具体制度内容如下:
1、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配齐配足专职民爆物品管理人员。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民爆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坚持对涉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和复训,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坚决杜绝无证上岗的现象。
3、对爆炸物品要坚持轻拿轻放,严禁对爆炸物品进行拖拉、抛掷及撞击。
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5、民爆物品收发时必须对数量做细致清点。
6。火药库的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和《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6.4”的相关规定。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防雨淋系统应时刻保持处于有效状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
7、火药库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8、库管员必须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外来办事、检查人员要坚持出入人员登记制度,查验有效证件、办理来客登记手续。进入库区检查必须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事先通知保卫部门,入库时办理登记手续并有相关人员随同方可进入。进入库区的外来送货人员车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9、进入库区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通讯工具进入库区。
10、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11、爆炸物品申领、实发、实耗、退库各环节记录必须有管理、操作人员签字盖章。
12、爆破工须持本单位审批盖章的“火工品领用通知单”和《爆破作业证》领取民爆物品。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13、变质或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炸药不超过100kg,雷管不超过500发)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非法流失现象,必须立即汇报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
15、爆炸物品的地面储存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16、火药库管理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火药库的各项安全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7、入库产品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隔离存放。
18、火药库大门处应设规定的警示牌。每座库房明显位置应有规定的警示牌。
19、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火药库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
20、火药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a)存放爆破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一层。不同规格的炸药、雷管应分开堆放;
b)堆垛边缘距墙不应小于0.3m及堆垛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mc)堆放炸药类成品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6层,堆放雷管箱的堆垛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21、火药库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和库内无禁物、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水沟无阻塞,库内应设置温、湿度表。并每班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有记录。
22、维修库房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库房大修应将库房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后方可进行。
23、库区应根据要求配齐各种消防器材,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库存物品做到帐、卡、物相符,库房保持通风良好,定期对库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做到“四懂、四会”。
24、严禁在库房内使用电焊、氧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时,必须停止库房使用,将库内爆破材料全部搬离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25、每月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及时查堵不安全隐患。
26、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运输炸药、雷管,运输车应执行下列规定:
a)车辆应按时接受检查;
b)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c)车身外应有符合规定的标志;d)严禁炸药与雷管同车运输。
27、装运炸药和雷管的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装件应码放整齐。
28、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尽量避免出入库作业。
29、爆炸物品的井下运输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0、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并不得与其他物料混运,行速不得超过2m/秒。
31、运送炸药、雷管的时间必须避开上下班时间。
32、爆炸物品所用的专用车内必须铺有绝缘胶皮板,绝缘胶皮板必须完好,电雷管每车只能装一层,炸药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3、禁止用顶车方法运送炸药、雷管。
34、运送炸药、雷管前要同调度取得联系,由运输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机车头从指定地点运送到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35、装卸炸药、雷管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装卸规定的人员进行,决不允许乱扔和摔打,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穿抗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工作服。
36、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37、要严格执行“五不入库”和“六不发放”管理制度。
38、用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峒室)里进行。雷管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突起边缘的桌上发放,严禁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发放。
39、库房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灭火器、沙箱、消防水供应系统等)必须完好、有效。消防器材、通讯装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40、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民用爆炸物品库。41库房内必须下铺木板、绝缘胶皮。
42、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有安全保险箱,箱外不许有雷管,逐发检查后将脚线拧成短路,全电阻检查应在专用房间或峒室内进行。
43、爆物品的发放应按其出厂时间有效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44、爆炸物品使用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4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担任,作业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6、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民爆物品。不能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交回民用爆炸物品库。
47、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炸药。
48、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4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50、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51、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严禁裸露爆破。
52、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民用爆炸物品库和民用爆炸物品发放峒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53、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要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54、三个交换牌必须有“警戒”、“放炮命令”、“放炮”字样且必须字迹清楚,必须是木制、有机玻璃或铁制成,并逐一编号,每人一牌,不得互借。
55、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56、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
57、每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专人专号,定期交回安全仪器房检修,发爆器不合格,严禁发放使用。
58、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
59、出现以下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主要通风机倒机或有计划和无计划停运期间;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和无计划停风期间。
(2)、采掘工作面因故不能正常供水期间。
(3)、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5)、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稳定,供风量不足,或瓦斯涌出异常、上隅角瓦斯积聚未降到规定浓度以下。
(6)、掘进工作面发生循环风,或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风筒断开、破裂处理故障期间。
(7)、采掘工作面不能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爆破地点20米内,矿车、未清除的矸石和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煤巷和半煤岩巷放炮地点5米以内出不净浮煤(以一吨为界)。
(9)、无水或无水炮泥。
(10)、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有害气体涌出量骤增等情况。
60、每次放炮前后都由安全员复查并在放炮班报上签字,方准放炮和发出解除信号恢复生产。
61、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62、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暴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63、每一工作地点必须有2个专用的火药箱。一个存放炸药,另一个存放雷管。火药箱必须设在警戒线以外的进风巷中,严禁设在盲巷和回风巷内;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每隔一定距离,设专用火药箱硐室,其要求必须放在顶板完好、不燃性支护、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发爆器和放炮母线必须存放在放炸药的专用箱内。
64、严禁坐在火药箱上装配引药。
65、引药数量以当时工作面需要的数量为准。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爆破图表要求打眼,准确掌握炮眼数,严禁引药数量不够在放炮地点制作引药。
66、制做完引药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清查现场,核实炸药雷管数目,防止遗失炸药雷管。6
7、掘开工作面装药前,盲巷内必须切断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回采工作面每次装药前,必须切断机组和运输溜电源,距机组不小于20m。
68、工作面装药或连线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工作。
69、一个炮眼只允许装一个雷管,严禁多装或私自销管;装完炮后,认真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炸药。剩余的炸药装箱清退,严禁将剩余的炸药私自销毁。
70、本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从购买、储存、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消除被盗、流失、转借、赠送等不良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XX县区内且与公司产生民爆物品申请使用的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建立完善以下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必须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民爆物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同时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6、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民爆物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第四条建立完善民爆物品岗位责任制:
1、民爆物品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工程技术人员,段(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
人员要及时更换。
2、主管民爆物品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各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物品单位,都要与公司签订《民爆物品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岗位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第五条建立以下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购买爆破物品时,根据本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到保卫科、安全科审查再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理购买手续。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柜容量,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
4、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物品的发放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按照(表五)申请程序填报,并经负责人、值班长批准后,向保管员提交申请,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负责人)批示如实发放,无领导(负责人)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6、放炮员领到民爆物品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并放在加锁的临时储存箱内。
7、爆破完毕后,认真核查各类民爆物品,剩余的及时清退,不准挪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8、民爆物品分开驮运,要指定专人押运,并服从有关人员的检查。
第六条建立以下民爆物品批购制度:
1、民爆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民爆物品时,由供销科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民爆物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帐。
第七条建立以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物品,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四大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条
建立以下民爆物品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物品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物品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物品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四大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作业证,方准上岗。
第九条建立完善以下民爆物品警卫看守制度:
1、库管员要坚审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库管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确保民爆物品库安全。
第十条建立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物品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等车辆运输民爆物品。
2、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3、运输途中,要按指派专人押运,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第十一条建立民爆物品定量申请、存储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申请,用剩的必须清退。
2、民爆物品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民爆物品工作的人员,一定要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储存量,应按照分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二条建立民爆物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物品,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物品,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销毁,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民爆物品的销毁必须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销毁,直到彻度销毁完为之。
第十三条建立防止民爆物品丢失制度:
1、主管民爆工作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性例会,研究、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从事民爆工作的四大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学习,使其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能、特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必须保证库房的门窗、门锁坚实牢固,库区的防盗、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术设施,齐全有效,实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结合,防患于未然。
3、民爆物品的发放使用,要做到“出入库登记天天有,数字清帐物符,日清月结差错无”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超量审批的,追究责任。
5、现场使用的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制度,对剩余的民爆物品,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严格清点,及时退库保管,保管员要认真填入(表
三、表
四、表
六、表七)中。
6、停工、停产期间,要将本单位的民爆物品,送会公司总库保管,职工回家时,要严格检查,集中送站,绝不能把民爆器材带走,流失于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立爆破工作领导人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2、负责制定本单位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3、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4、负责本单位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5、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负责组织爆破安全、业务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人员、爆破器材仓库管理人员,严防民爆器材的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与爆炸案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员岗位职责制:
1、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负责对储存、使用、运输民爆物品的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
2、爆破时,要按规定设置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处理瞎炮,按规定时间和安全情况解除警戒。
3、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遇有特殊情况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4、对领取的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跟踪管理。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爆破段、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与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民爆物品的保管、使用和搬运制度。
4、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5、检查民爆物品的使用情况,现场的遗留物剩余的民爆器材,及时清退入库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细则,确保安全爆破。
3、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
4、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剩余的民爆物品当班清退,严防丢失、被盗等。
5、爆破后要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爆破物品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在一起。
3、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清和帐目清、帐物相符。
4、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清退民爆物品时要认真检查清点入库,并做好登记。
5、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放给非爆破人员民爆器材,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洪和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建立民用物品库房看守员岗位责任制:
1、要严格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和容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因公入库的人员,要认真检查有关证件,填好入库登记簿。
3、坚持昼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观察周围动向,晚上不准睡觉,在库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做好检查、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4、对进入库区内的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库内严禁烟火。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做到安全设施齐全,性能有效。如有损坏及时报告解决。
第二十条建立驮运民爆物品责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民爆物品的驮运工作。
2、驮运民爆物品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精力充沛。
3、驮运民爆物品时,须”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安全驮运。
5、驮运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要配合押送员、保管员清点核对数量。
6、不准使用拖拉机、柴油机、电瓶车、翻斗车和畜力车拉运民爆物品。
第二十一条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保管员对发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六严禁、十不准”制度: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用人员不准发放。
5、为配备炸药、雷管柜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第三章爆破器材库、柜、箱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爆破器材库库区的设置和布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破器材加工设计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三防”工作,暨“人防、犬防、技防、物防”。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配备经公安部门检验合格的保险柜。第二十六条各爆破中段所领用爆破材料应该放在顶板完好,较安全且加锁的临时储存箱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篇: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一民爆器材领取清退制度
1,、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2、专职爆破员在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规定。
3、现场代班的班组长和安全员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爆炸物品严格清点,认真填写使用,清退登记,不得漏填、徇私。
4、爆破员下班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入库,不得私自存放和转借他人。
5、仓库保管员对支出和清退入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查对,在确认无误后再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库区管路规定
(一)六严禁:
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
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
3、严禁把易燃物品带入库区。
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库区。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
6、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和打猎。
(二)十不准
1、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无计划手续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
4、未持证的雇佣人员不准发放。
5、炸药、雷管箱,箱子上无锁不准发放。
6、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7、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8、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
9、洒后领取不准发放。
10、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他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内,设有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格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有公安部门和有资质的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6、爆破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1、相关人员要熟悉国家在民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法规、条例及有关规定。
2、对接触民爆器材的人员,要经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点、性能和保管、看守、发放、使用、运输等安全技术要求。
3、分管领导要经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的人员,对民爆物品及库房要及时检查,把事故消灭萌芽状态。
4、“四员”必须熟悉本专业的操作规程。
5、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作业证,方准上岗。
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卫看守制度
1、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2、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3、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措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运输制度
1、长途运输民爆器材时,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无证运输。
2、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拉运民爆器材时,必须备有篷布,包装牢固、严密,配有灭火器材和危险标志,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畜力车、拖拉机和拖挂车等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3、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混装,不准同车载运易爆物品和无关人员。
4运输途中,要按制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超速行车,前后车辆要保持安全距离,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派专人押运,并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服从有关人员检查。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
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1、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射工程技术人员,堆(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库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求及时更换。
2、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定期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库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循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在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
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据当班生产任务,确定当班领用的数量。
2、火工物品执行逐级上批制度,审批时一定要核实用量审批,违者要追究责任。
3、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如数清退、严禁私自乱存乱放、转赠他人。
4、从事民爆器材的使用人员,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5、库房存储量,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定定量储存,严禁超量存放。
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购制度
1、爆炸物品的购销渠道,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2、批购爆炸物品时,由专项负责人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证》和《爆炸物品购买证》进行批购。
3、对公安机关所批复的火工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时与财务人员对账。
4、临时、少量地购买爆炸器材时,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凭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制定供应点购定。
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标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2、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放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4、检查民爆器材,账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5、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十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废品销毁制度
1、经检验,确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时销毁。
2、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必须认真清点,按品种、数量分类登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有市公安局审核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自行处理。
3、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现场制定销毁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市公安局批准,方可执行销毁。
4、销毁后严格清理现场,对未爆和飞散的物品,应及时收集再次摧毁,直到彻底销毁完毕。
十二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
1、一定要认真贯彻彻底落实《民爆条例》和民爆物品九种安全管理制度,十项管理责任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购买爆破器材时,根据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示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盖章,再到公安局规定的有资质民爆公司办理购买,后持有关证件和手续到物资公司购买,决不能私购乱买,并保证储用安全。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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