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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规章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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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 津人〔2003〕103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未聘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优惠。对于达到规定期限后自愿放弃回原单位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未纳入奖金及未纳入补贴之和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国家增资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六、工作年限满30年且年龄满45周岁以上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按照在职人员享受国家增资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时,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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