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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篇一: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1)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
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
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官方兽医必须现场监督。
5、负责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待宰间,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即实施同步检疫:做到摘除三腺及病变的组织、器官、摘除耳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异常或疑似疫情按程序立即上报;
8、按收费标准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场地消毒费;
9、如实规范填写检疫记录、“瘦肉精”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并将检疫头数及结果上报分所。
10、负责市场家禽宰杀点的屠宰检疫工作
11、负责指导、督促并搞好鲜销市场的消毒工作和负责鲜销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督查等具体工作。
12、凡是官方兽医不负责任,检疫头数不如实上报,造成生猪漏检、逃检,一经核实,按流失规费十倍的标准扣发该官方兽医的绩效工资。
二、屠宰检疫规程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
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2、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3、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1)、头蹄及体表检查;(2)、内脏检查;(3)、胴体检查;(4)、旋毛虫检查;(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4、结果处理(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b、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c、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d、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5.检疫记录5.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5.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瘦肉精”自检监督、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等环节记录。
5.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2、本责任书在二○一四年度内有效。
XX县区宝马镇畜牧兽医站
站长(签章):
检疫员(签章):
监督方: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洪山分所
所长(签章):
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
注:该责任书一式二份,乡镇站和检疫员各保存一份
篇二:2014定点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2014年曾都区动物屠宰场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管单位: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篇三:动物检疫责任书
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
为了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行为,明确动物检疫人员检疫工作职责,严防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保障畜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动物检疫并登记。
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
3.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隔山开证。
5.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
6.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7.切实加强检疫票据、检疫印章管理,严防检疫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如遇丢失,当事人应负责赔偿该票据的面值金额,禁止将检疫印章转交他人管理使用。
8.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食品安全等工作。
9.如畜牧兽医(检疫人员)技术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不到位、违规检疫、出具不合格票证等违法情况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10.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长期有效。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各执一份。
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兽医站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年月日
篇四:2013年度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2013年度动物屠宰场监管责任书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切实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本着“让领导放心,以群众满意”的工作方针,力求让百姓吃上质优,放心的动物产品,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与本辖区内动物屠宰企业签订动物产品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和肉品安全。
二、屠宰场企业负责人为动物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屠宰场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实施屠宰。
四、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入场准入制度,待宰动物必须凭免疫耳标,有效检疫证明入场屠宰。
五、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六、官方兽医依照农业部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工作,屠宰场应给予积极配合。
七、屠宰企业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屠宰,对未经检疫屠宰的动物我市区动物卫生检疫站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销售的动物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八、屠宰企业在做好入场动物“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检测的动物逐一建立详细的“瘦肉精”检测档案及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九、官方兽医实行“一岗双责制”,依法对屠宰场的瘦肉精自检进行现场监管,对无场方“瘦肉精”检测报告单及无证、无标的动物一律禁止屠宰。
十、官方兽医对屠宰的动物要回收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的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月存档保存。
十
一、对病死动物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场不得随意转移、藏匿和销售,必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
二、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屠宰场由专人负责落实屠宰场地、器具和待宰圈舍的每日清洗消毒制度,每天屠宰结束后,作好消毒工作,并定期更换使用有效的消毒药,确保消毒灭源的效果。
十
三、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产品:
(一)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染疫的;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经现场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六)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十
四、屠宰场必须保证动物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后出场销售。
十
五、发现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动物,屠宰场应及时向xx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也不得随意发布动物疫情。
十
六、屠宰场必须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做好驻场“瘦肉精”检测监督、检疫监督工作及有关监测检疫记录登记工作。
十
七、屠宰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十
八、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留存一份,报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期为一年。
年月日
篇五: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防止“瘦肉精”事件及非法对肉品注水、注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特与定点屠宰企业制定安全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职责。各屠宰厂负责人是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肉品质量安全教育。
2、诚实守信。做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严格生猪(畜禽)及猪肉(畜禽肉品)的进出厂手续,建立当日屠宰工作台帐,必须做到逐头登记。搞好屠宰厂的卫生管理,待宰间要经常冲洗,屠宰车间及其周围要及时打扫,消毒灭菌,保持干净卫生。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外调入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明等。
4、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观察生猪健康状况,要对静养圈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毒灭菌。
5、严格检验。宰前、宰后配合动检部门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不得流入市场。
6、强化管理。加强肉品运输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运输工具,不得敞运。必须将肉品吊挂运输,避免肉品在运输途中二次污染,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7、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处理,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猪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疫情,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对隐患不报、酿成事故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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