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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法制学习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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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统计局法制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我局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制学习,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作为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到法律知识学习经常化。 二、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统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国家保守秘密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XX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XX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市有关普法规划中规定的其它必学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法制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处室、中心学习相结合的形式,以处室、中心学习为主。集中学习由局人教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处室、中心学习由各处室、中心负责人安排组织,原则上一年不少于40学时,其中处室集中学习不少于16学时,个人自学不少于26学时,并认真做好处室、中心学法记录及个人学法笔记;局人教处在每月学习计划中安排“每月一法”学习内容,局每年组织一次法律知识测试。各处室、中心法制学习记录和人员测试成绩,作为年终“文明处室”和优秀公务员评比的依据。 四、将法律知识学习列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之一,原则上每年法律知识学习不少于4次,并做好学法记录,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实施。 五、提高检查办案水平,每年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稽查)前,对参加统计执法检查(稽查)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为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检查纪律及其他有关业务知识,由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六、法律知识列入局中层干部竞争上岗考试内容之一。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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