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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工业建设监管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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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安监局工业建设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经信局、住建委及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 第四条:建设项目设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对安全环境的评估。 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出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监测和竣工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八条。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实行审查批准制度。投资建设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前,应先行到市安监局进行项目安全审查。 市安监局接到审查申请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书。设立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设计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竣工验收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投资建设单位要到市安监局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 市安监局接到备案申请后,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备案告知书。设立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告知书;竣工验收阶段,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告知书。 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投资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市发改委、经信局等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把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列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先行到市安监局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由投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有关单位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前,应当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市安监局验收合格的,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资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审查或不按照安全设施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建设项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施工和投入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指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包括: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化工、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统称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年三月十日起施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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