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及山西焦煤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精神,特修订霍州煤电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矿领导,是指矿领导班子成员(矿长、党委书记、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后勤矿长、经营矿长、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洗煤副厂长)和副总工程师(通风、地测等)。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
2、洗煤副厂长不参与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 第三条矿井、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矿井班子成员及带班数量 第四条各矿井每班至少有1名矿领导下井带班。 第五条生产(含基建、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l、矿长、党委书记不少于5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工作的副职领导不少于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不少于6次月。 2、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4次月。 3、基建、扩建、整合、技改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在以上基础增加2次/月人。 4、通风区长(兼矿长助
3、理)待遇仍执行原规定。下井带班履行区长职责。 第三章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第六条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下井带班人员要及时纠正“三违”,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作业现场发现、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或遇到险情时,下井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四)下井带班领导除正
4、常现场巡查外,应着重检查跟班队干、安全员、瓦检员等履职情况,并对特殊岗位作业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章下井带班基本制度 第七条各矿井要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矿井必须制定 2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明确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的工作范围、下井作业地点、工作重点及工作职责,每月28日月前排出次月矿领导带班作业表,在矿调度室公示,并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组织人事部。 第八条各矿井必须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井下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表(交接班地点由各矿根据实际情况确
5、定),由上一班矿领导出井交调度室,由调度室责专人负责保存。 第九条各矿井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各矿井要在井口明显位置对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矿领导月度下井及带班完成情况要在矿公示栏、广播、电视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第十条各矿井必须建立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内容包括。矿领导下井带班综合台帐、交接班记录表、管理人员下井信息表;考勤资料及人员定位行走轨迹的电子信息、带班公示表及带班考核表。 2、带班领导升井后,在矿调度室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意见等填写到下井带班综合台帐;在安全信息站填写管理人员下井信息表
6、。月末由调度室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表、下井带班综合台帐、带班安排及考核表整理汇总;由安全科负责将矿领导下井信息表整理汇总;由劳资科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当月考勤记录、人员定位系统矿领导下井行走轨迹的电子信息 3复制交调度室;由宣传部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表及公示有关资料汇总交调度室。由矿调度室责成专人负责将矿领导下井带班上述科室的档案整理汇总后移交到矿档案室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第十一条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第五章集团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集团公司安
7、监局负责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矿井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集团公司调度室负责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进行逐班落实,对当班矿井无领导带班下井或违犯带班规定的责成矿井立即安排人员带班,并对矿井作出相应处理、通报。 4、集团公司宣传部根据安监局提供各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于每月6日前负责将各矿井领导带班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进行公示。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三条矿领导下井带班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或未遂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在追究区队长、有关矿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下井带班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的,除按照国家及上级有
8、关规定执行外,减发矿长、党委书记一个季度安全绩效奖,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于纪律处分。 4第十五条矿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班记录,信息表,带班综合台帐,无电子考勤及人员定位轨迹记录,在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当中发现未按规定带班,带班下井档案弄虚作假,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出现以上问题,按擅离职守处理,除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外,减发矿长、党委书记、责任者本季度安全绩效奖。年度内发生以上行为的责任者,不得提拔重用。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集团公司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9、,加强监督检查,把各级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纪委监察部、安监局、调度室等部门配合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干部下井、带班情况,并每月进行通报。每季度采用现场随机询问、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矿井安全绩效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超过规定次数的,每超一次补助200元。 第七章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实行带班领导月度带班汇总逐级上报制,各矿带班领导月度带班汇总由矿调度室负责,组织人事部、安全处审核后上报;由区域公司或代管矿
10、井将各自分管的矿井矿领导带班情况每月末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统一汇总上报山西焦煤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十八条实行“四六”制作业的矿井,矿领导带班仍执行“三八” 5制。 第十九条 各矿井在采掘面安装回撤、初次放顶与末采、巷道开口与贯通、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时期,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副总、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矿领导班子成员除完成下井带班作业任务外,还要经常深入井下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抓好有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矿井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
11、、跟班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基本管理制度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各矿井采、掘、开、辅助区队每班必须有队干下井带班,细则由各矿井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举报和报告。举报执行集团公司安全举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10年10月7日起执行。 第八章地面生产单位 第二十四条地面生产单位也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的要求,实行厂领导带班
12、作业。地面单位厂领导带班次数在矿井矿领导下井带班次数的基础上增加4次/月人。并将带班表每月28日前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6 集团公司 2010.9.13 第二篇: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基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域的检查巡视和现场指导,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
13、5】 53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 116号),山西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国家发张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扥通知(晋煤安发【2005】 913号)和煤业公司下发的关于各级矿领导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下井带班领导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 成员:矿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及各业务科室科长 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兼 第三条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范围 1、矿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为副矿长以上的
14、领导干部和参加矿值班并持有安全资格证的科室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开队组及通风、机运队等,负责带班作业的人员为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对与因多地点作业或因干部配备职数不够,而不能够满足各个作业场所均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作业的,可以明确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班组长进行带班作业,但名单必须报人力资源科和安全审核、备案,由矿行文公布。 第四条下井带班作业次数规定 1、副矿长以上领导 副矿长以上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保证每月1-2次下井带班作业,和工人同上同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2、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技术员及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矿值班的)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4次,
15、其中中夜班不少于2次,和工人同上同下,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3、采、掘、开及辅助队干 采、掘、开队组及通风、机运队,每班应有一名技术员以上干部下井带班。队长、技术主管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其中中夜班不少3个;确因干部配备职数不足,仍不能达到班班有技术员以上干部带班时,可按第二项第3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六条实习班后带班信息表制度 矿下井带班作业管理人员,都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 理意见等详细填表,作为下井考勤及事故隐患排查“三定”的原始依据,出井后表交
16、井口信息站(只填写带班作业信息表,不用填写下井信息表),信息站排查后并将原始表存档备查;在采掘、辅助队带班作业的干部要参加当班前会、班后会,安排和总结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立干部下井带班档案 1、矿下井带班作业,由调度室负责排出值班人员带班表,明确值班人员下井带班的班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带班作业人员因公外出或请假,必须到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并送调度室、安监站备份,由当日值班调度主任或安全科值班人员代替带班作业,不得空岗。带班作业的范围可以是在某个重点掘进头或采煤工作面跟班,也可以对采掘工作面、井下重点场所或重点区域进行安全巡回检查和
17、作业技术指导。 2、调度室明确干部带班作业的重点和要求,明确带班作业种类、作业地点和范围,排出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表,并建立台账和接搜下井带班作业人员带班汇报;台账要求使用统一附表格式,加封面注明台账类别、单位名称、带班月份,并调度室负责人审查后存档。 3、调度室负责对当月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情况汇总造表,报人力资源科、安全科各一份,由安全科汇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存档。 4、矿带班作业人员,一律在井口信息站交接班;采、掘、开及辅助工区带班作业人员一律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并填写带班记录;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在指定的交接班地点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需要注意的
18、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5、矿各级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解决井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在大型贯通、初放顶、揭露煤层、探放水、过大断层等关键时刻,矿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监督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1、下井带班的人员每次深入井下要注重实效,明确目的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要排查安全隐患,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进行生产。 2、矿长、队组长是矿和队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或队组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负有协
19、助矿长、队组长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对井下现场出现的各类问题有临时处置权;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权在现场作出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等命令;当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矿长、队组长报告。 3、当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除追究矿长或队组长的责任外,将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对下井带班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1、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执行调度、安全双考勤,带班数量与质量由调度室负责考核,调度室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科、安监站,安监站负责全面监督执行。 2、下井带班
20、作业的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不填写记录或记录不详细者, 罚款100元。带班下井人员给予补助,标准为每次补助100元,具体操作如下、;矿长每次300元,副总以上每次200员、科室负责人每次10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每次100元。 3、矿和基层单位要合理安排带班作业人员,确保每个班次都有人下井带班,凡发现有1个班次无人下井带班的,罚责任人每人100元;不再指定地点交接班的,每发现1次罚50元。 4、调度室和安全科对矿和区队下井带班作业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处理。人力资源科每月初对上月各单位干部下
21、井以及下井带班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同时把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情况,每月5日前以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煤业公司人事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 第十条基层单位干部下井和带班作业的情况纳入班子和个人的年终工作考核,并与其经济收入相挂钩。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对没有完成下井指标或者没有认真履行带班作业规定的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成勉谈话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对问题比较突出的,矿将直接追究带班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宣传综治闭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图牌板等多种宣传工具,充
22、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因出差、培训、度假、生病或身体、年龄等特殊原因,未能或不能完成下井指标或不能进行带班作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予以减免,并报考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由安全科、调度室负责进行落实。 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调度室。 举报电话3052000。 第三篇: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关于领导下井带班的有关制度 一、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
2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 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臵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
24、生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 1、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臵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1)、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
25、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XX县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2)、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填写在带班记录上,带班区队长下井带班时必须到避险硐室查看上一班矿领导带班记录并签名,有本单位隐患和问题的及时整改,否则处罚100元/次。矿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
26、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四定”原则进行整改,安全科、调度室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工作。(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其他带班人员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全员、瓦检员、区队长、班组长以及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科区队跟班人员按时上岗情况、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2)、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7、。(3)、负责当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4)、负责当班严格按照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并处理“三违”人员。 (5)、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给予解决。(6)、负责解决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四、带班人员下井巡检及带班规定 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巡检及带班,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巡检时间不低于2.5小时,夜班带比例不少于总带班数的13。认真填写下井日志,日志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矿长5个月,总工8
28、个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掘进副矿长12个月,通风和机电副总工程师12个月; 五、管理和考核 1.每月由调度室对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2.奖惩标准: 我矿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下井带班数,并对下井反“三违”、查处隐患、抢救事故、处理安全问题成绩突出的可根据其事迹奖励5001000元;有重大安全贡献的给予重奖。对未完成规定带班班数的管理人员,少一次罚200元,三次以上给予重罚,每次重罚400元(无出差等特殊原因)。领导出差期间的带班任务,有调度室分解到其他领导分担,因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者。 3、考核标准 (1)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并在井下避险硐室准备干部下井带班记录薄。 (2)矿领导带班完
29、成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带班记录及信息卡上进行详细登记,记录本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存档备案。 (3)矿领导下井带班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与工人同上同下,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详细交接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4)加强监督考核,把领导下井带班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安全绩效考核精密挂钩严格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5)矿领导带班考核不考虑病、事、差等原因,若因病、事、差等原因不能按时带班时,应提前报矿调度室,以
30、便安排其他具备资质的人员带班。 (6)矿调度室要将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每月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认真填写相关项目,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避险硐室)进行交接班,严
31、禁电话或带口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楚而导致工作失误诱发事故。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班(早班9:3010:30,中班17:3018:30,夜班01:3002:30)。 4、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的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班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在交接班地点给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
32、录薄上。 6、超过交班时间,如接班人员不到位,交班人员不准离开岗位,否责按脱岗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记录薄,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8、本制度解释权归华安煤矿所有。 三、矿领导下井带班汇报制度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文件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上班后,由调度室负责每日调度晨会将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间、班次、带班情况、发现、处理的隐患等内容,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调度室汇报前一日的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和当日带班下井计划,如未及时汇报处罚
33、责任人100元。 四、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为搞好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领导干部下井记录的项目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必须由当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替,以确保记录真实性。 3、每天由调度室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34、 4、每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 5、调度室负责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每月公示次数不少于1次,接受职工监督。 6、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微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 7、调度室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记录档案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历年纸制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准销毁。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销
35、毁。 五、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臵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臵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尽可能独立臵放,位臵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总工、分管掘进、安全、生产、机电副矿级,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定的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包括下井班次和点次。 2.矿
3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有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必需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点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矿调度室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经调度室和矿领导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需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需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内
37、容不实,可向有关部门检举。 华安煤矿二0一六年五月 第四篇:公司下井带班管理考核制度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下井带班管理考核制度 公司所属矿山: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强化公司所属矿山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矿山单位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工程师。 第二条矿山企单位领导在井下带班时,应当认真履行下列三项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
38、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 (三)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果断决策,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第三条矿山单位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必须坚持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四条矿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完善领导下井带班档案。 第五条矿山单位领导下井带班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下井带班矿山单位领导名单、随同下井带班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下井与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
39、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第五条矿山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下井带班计划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并在本公司oa系统、办公楼、职工宿舍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第六条公司每月当对矿山单位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进行考核。领导下井带班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冒名顶替下井或弄虚作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同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按受监督。 第七条下井带班领导必须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交接内容包括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八
40、条下井带班领导应当将下井和升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下井带班登 记档案上,以存档备查。 第九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公司所属矿山单位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社会监督。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核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矿山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或者未制定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公司经济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矿山单位
41、下井带班领导未认真填写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下井带班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降职处分,并按公司经济责任考核5000仟元。 第十三条矿山单位无领导下井带班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按公司经济责任考核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免职处分。 第十四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下并带班的矿山企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上限给予处罚,并依法依纪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各矿山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2010年7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4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和XX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煤安发2010113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纪违章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带班下井规定 1、带班领导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矿长助理)。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
43、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矿长助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 3、带班人员出入井时间。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4、每月23日由安全股负责制定下月领导下井带班工作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经矿长审批,报乡宁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严格执行。 5、矿长对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经矿长批准,同时通知矿调度室,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1名领导带班下井。 6、带班领导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并在井口屏幕显示本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及入井时间。 二、带班领导职责
44、 1、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参加班前会,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上同下。“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4、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内队组之间、各环节的
45、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三、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中央变电所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4、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处臵,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