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直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新任职的局机关科级干部和直属学校科级、校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主要是对被谈话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在廉政勤政方面的一些反映与被谈话人进行交心、
2、沟通,及时提醒,指出存在的问题。任职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指出工作努力方向,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性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与市直学校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本人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
3、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情况;其他方面需要谈话的内容。 被谈话人要以实事求是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加强整改。 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要对谈话内容,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委教育工委。 第六条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教育被谈话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七条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
4、况,重点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诫勉性廉政谈话前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
5、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交给负责谈话的单位,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第十条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时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中,切莫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若反映问题属实,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市纪委教育工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诫勉性廉政谈话
6、中,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交给负责谈话单位,由负责谈话单位向市纪委教育工委通报。 第十二条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 对单位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党性、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负责谈话的单位(或主持谈话人)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使用建议。 第十四条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 对市直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由市委教育工委
7、书记、副书记或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进行,纪工委、组织处派员参加。 对机关各处室正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以市委教育工委书记为主,副科级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的分管局领导为主,纪工委(或局监察室)、组织处均派员参加;该干部是党员的,机关党委也派员参加。对学校(正副校长、书记)任职廉政谈话,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为主,组织处、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 对机关各处室科级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单位)的局领导为主,纪工委、机关党委派员参加。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纪工委为主,必要时组织处派员参加。对科级以下的机关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
8、,被谈话人是党员干部的,以机关党委为主,纪工委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请该党员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被谈话人是非党员干部的,以组织处为主,必要时可请该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主持谈话人原则上是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学校中层以下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由校党支部(党总支)负责。 对直属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的廉政谈话,以市委教育工委主要领导为主,纪工委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任职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或主要负责单位确定。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处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或被谈话领导班子,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诫勉性廉政谈话由纪工委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
9、意见,通知被谈话人或被谈话领导班子,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 第十六条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市纪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廉政谈话制度(写写帮整理)文章标题: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
10、校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和市直学校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市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和省、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经市委教育工委研究同意,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是。直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新任职的局机关科级干部和直属学校科级、校级领导干部;被反映思想作
11、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四条廉政谈话分为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性廉政谈话。与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主要是对被谈话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在廉政勤政方面的一些反映与被谈话人进行交心、沟通,及时提醒,指出存在的问题。任职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指出工作努力方向,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性廉政谈话根据实际情况
12、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与市直学校主要负责人谈话的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本人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情况;其他方面需要谈话的内容。 被谈话人要以实事求是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教训,加强整改。 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要对谈话内容,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委教育工委。 第六条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教育被谈话人认真贯
13、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正确对待和行使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加强党性和思想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七条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四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诫勉性廉政谈话前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14、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交给负责谈话的单位,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第十条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时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记在心中,切莫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
15、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于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若反映问题属实,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市纪委教育工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诫勉性廉政谈话中,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交给负责谈话单位,由负责谈话单位向市纪委教育工委通报。 第十二条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 对单位领导班子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党性、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
16、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负责谈话的单位(或主持谈话人)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被 谈话人的使用建议。 第十四条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 对市直学校主要负责人廉政勤政谈话,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进行,纪工委、组织处派员参加。 对机关各处室正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以市委教育工委书记为主,副科级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 的分管局领导为主,纪工委(或局监察室)、组织处均派员参加;该干部是党员的,机关党委也派员参加。对学校(正副校长、书记)任职廉政谈话,由市委
17、教育工委书记、副书记或市纪委教育工委书记为主,组织处、纪工委(监察室)派员参加。 对机关各处室科级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所在处室(单位)的局领导为主,纪工委、机关党委派员参加。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以纪工委为主,必要时组织处派员参加。对科级以下的机关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被谈话人是党员干部的,以机关党委为主,纪工委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请该党员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被谈话人是非党员干部的,以组织处为主,必要时可请该干部所在处室有关领导参加。主持谈话人原则上是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学校中层以下干部的诫勉性廉政谈话由校党支部(党总支)负责。 对直属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的廉政谈话
18、,以市委教育工委主要领导为主,纪工委派员参加。 第十五条任职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或主要负责单位确定。任职廉政谈话,由组织处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或被谈话领导班子,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诫勉性廉政谈话由纪工委按照主要负责谈话人的意见,通知被谈话人或被谈话领导班子,并协助具体安排落实。 第十六条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
19、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市纪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学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训勉谈话制度学校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和训勉谈话制度 第一章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提醒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对下级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二、廉政谈话提醒的对象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20、校内中层干部。 廉政谈话提醒包括平级之间的谈话提醒和上级对下级的谈话提醒。 平级之间的谈话提醒是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谈话提醒;上级对下级的谈话提醒是指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中层干部的谈话提醒。 三、廉政谈话提醒一般由中层以上领导负责实施,也可指派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实施。 廉政谈话提醒可采取集体谈话、单独谈话(个别谈话)及谈心会等形式。涉及领导班子的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只涉及领导干部本人的问题,可采取单独谈话;对普遍性的问题,可采取谈心会的形式。谈话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 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1、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 2、群众信访举报情节轻微,或发生信访
21、举报,经查构不成党政纪处分时; 3、廉政测评群众意见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 4、因其他原因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时。 五、廉政谈话提醒应根据谈话的目的和谈话对象确定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执行政策、执行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等。 六、廉政谈话提醒的一般程序: 1、确定谈话对象。 2、拟订谈话方案。主要包括。谈话的内容、谈话的地点、谈话的方法、谈话中可能涉及到的政策规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等。 3、实施谈话。要做好谈话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谈话的内容、本人对有关问题的态度等。 七、廉政谈话提醒需注意的事项: 1、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对被
22、谈话人涉及到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对原则性问题要表明组织的态度,令其知错就改,有错必纠。维护廉政谈话的严肃性。 2、讲求谈话技巧,注重效果。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谈话的灵活性和艺术性,防止和避免因语气生硬、方法不当而出现僵局。 3、措辞严谨,注意保密。谈话中,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绝不能将涉及问题的来源、需立案调查的重要线索等情况透露给被谈话人,防止因泄密造成的重要案件线索的中断,使违法违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 八、责任追究。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造成重要后果的;谈话对象不认真落实谈话要求的,按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章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干部的
23、监督管理,增强学校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
24、,有损害干部)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干部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学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学校党组讨论决定,提出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学校干部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学校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学校党组、党支部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
25、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组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四篇:左门乡中心学校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左门乡中心学校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决定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现就两项谈话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当选、聘任的校长、学校各处室主任。 2.群众反映大,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学校领导。 二、谈话内容 1.任职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
26、制的分工和履行责任的有关事项。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2.诫勉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3)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4)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作出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谈话方式 1.任职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均可。 2.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四、谈话工作组织 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教育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左门乡中心学校 2012年3月7日 第五篇:学校机关党支部谈心谈话制度学校机关党支部支委和同志谈心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7、,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与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教师的思想、工作动态,强化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效性。切实做到关心人、理解人和爱护人,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增强教师的凝聚力、战斗力,建立机关党支部支委和同志谈心谈话谈心谈话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谈话对象及分工 谈话对象为机关党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所有写过入党申请书积极要求上进的同志。支委与同志谈心谈话制度,原则上采取分块负责的办法。以上谈话范围内的同志分组向机关支部支委反馈,各支委向本机关支部学校领导进行反馈。 二、谈话内容及重点 支委与支部其他同志谈心谈话的内容可根据不同对象,
28、不同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2.肯定谈话对象的基本成绩,指出谈话对象的缺点和存在问题。 3.对谈话对象提出希望、要求和努力方向。 4.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其他认为必须谈话的事项。 谈心谈话要体现讲政治、讲正气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支委与其他同志谈话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做好教师队伍的政治思想工作相结合;二是与教师工作运行情况相结合;三是与解决教师队伍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四是与教师队伍建设相结合。 谈心谈话工作在下列情况下要及时开展: 1.群众对班子成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
29、时,要及时谈话提醒、教育引导。 2.干部与教师之间、班子内部之间出现不团结苗头,要及时谈话指出,化解矛盾,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3.教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要及时谈话鼓励,帮助他们提高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4.教师调任、转任、提任、降职、轮岗、退休、重大奖励、处分以及考核、考察、民主评议等,要及时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心谈话的同志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三、谈话方法及要求 谈话采用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时间视情安排相对集中。支委必要时应随时找教职工谈心,主动征求意见。支部同志可以主动向支委反映情况,汇报思想。支部支委之间,教职工之间也要互相谈心,沟通思想,融洽关系,形成团结实干的良好氛围。负责谈话的支委要主动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注重谈话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要讲究谈话艺术,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努力提高谈话效果。 2014年9月16日第19页 共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