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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督办落实工作力度,确保XX市委重大工作部署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XX市委阶段性重大工作安排部署及市人大、政府、政协近期重要工作;
(三)协调市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的重要活动安排;
(四)协调、分解和落实全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及重要接待工作任务;
(五)其它重要事项或紧急事项的协调落实。
二、会议召集
联席会议由市委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三、参会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组成。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市委办公室提出名单后报秘书长审定。
四、会议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
可由市委秘书长决定临时召开。
五、会议议题
由市委办公室秘书科收集汇总,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报市委秘书长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市委办公室秘书科落实会议材料,印发会议通知,并将会议议题一并告知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
六、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存档备查。必要时,市委办公室秘书科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部门。
七、催办落实
市委办公室秘书科负责联系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市委秘书长在下一次联系会议上通报。
第二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
经村委会、住村工作组、警务室三方协调,建立以下联系会议制度:
一、村党组织、村委会联席会议旨在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工作,发挥村级组织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
二、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出席对象为村委会成员、住村工作组成员、警务室成员、小组长。
三、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和决定本村的各项重大问题。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的方案;讨论本村工作计划,落实村党支部大会决议的具体措施;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讨论上报的重要报告和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四、会议的主要程序:
1、确定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协商确定,并就议题提出初步意见。
2、集体研究。根据议题内容,确定中心发言人。
3、组织讨论。与会成员都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
五、会议纪律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凡应由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本村内的各项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作出决定,也不得用“碰头会”代替两委联席会。
2.凡需要提交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八类事项),要分别严格按《党章》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两委成员对需要保密的事项,在未公开前要注意保密。
4、两委联席会议作出决议后,按两委成员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决议落实进展情况。
5、村书记负责检查监督,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者要追究责任。
6、在具体实施中如发现决议与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需作重要调整时,要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汇报,必要时必须召开两委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后,按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不允许个人擅自更改或不执行。
7、要指定专人做好联席会会议记录,并须经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审阅签字后存档。
第三篇:联席会议制度屿头乡中心小学校园治安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给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安静、祥和的工作、学习环境,经乡综治办牵头,学校、社区、边防派出所相互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校园治安联席会议由乡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社区治保主任、学校分管安全副校长组成。
二、校园治安联席会议由乡综治办牵头,派出所辖区民警、社区治保主任(或者社区主管领导)、学校整治保卫科参加,三者定期召开会议,每二个月召开一次。
三、治安联度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情况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排查学校及周边的矛盾纠纷等不安定因素,研究解决治安工作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会议由民警通报近期形势;社区通报辖区内情况、问题;学校汇报学校以及周边状况、问题。民警对辖区、学校工作进行指导,对社区、学校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向上级部门反映。
五、针对治安联席会议提出的问题,街道党政和派出所得舍得人、财、物的投入,力保校园平安。
屿头乡中心小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校园治安联席会议制度
屿头乡中心小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联席会议制度xxx整顿和规范
烟草市场秩序联席会议制度
近年来,全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些成绩,烟草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无证经营、非法运输以及贩假、售假等行为,仍是制约我县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障碍。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由县综治办牵头,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等等单位参加组建xx县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秩序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
xx烟草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由县综治办牵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局、公安局、烟草专卖局组成。
(一)联席会议领导成员
联席会议在县综治办统一领导下,设立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组长:xxxx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综治委主任
副组长:xxxx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xxx县烟草专卖局党支部书记、局长、经理
成员:xxxx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处长
xxxxx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xx县公安局副局长
xx县民营经济办公室主任
xxx县交通局党组成员
xxx县工商局副局长
x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xxx县邮政局副局长
xx县火车站副站长
xxx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便于加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和联系,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决定在县烟草专卖局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和组织联络工作。
主任:xxxx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成员:xxxx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xxxxx县交通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xxxxx县公安局治安中队长
xxxxx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长
xxxx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大队长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围绕烟草市场行政执法的中心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进行检查、督促。主要包括:
(1)对烟草市场无证经营行为等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探索管理途径,指导执法实践;
(2)对非法运输、贮存(主要是货运站)假冒卷烟等违法行为进行研究探讨,促进执法管理,形成处理办法;
(3)对向制假窝点提供原辅材料犯罪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形成管辖合力,弥补管辖漏洞。
2、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任一成员单位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3、加强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协调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4、探索、交流、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5、其它相关烟草行政执法问题。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对烟草市场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探讨管理途经,指导执法实践等工作。
(1)配合烟草专卖局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并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3)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各工商分局(管理所)配合烟草专卖局稽查大中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烟草违法行为。
2、县交通局
负责加强道路运输单位、货运站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配合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非法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1)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有货运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未取得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准运证而非法承运、储存烟草专卖品和假冒卷烟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移交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其中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移交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由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各交通管理所配合烟草专卖局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烟草违法行为。
3、县公安局
负责对涉烟犯罪案件进行研究探讨,形成管辖合力、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涉烟犯罪行为的从严和及时查处。
(1)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烟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非法经营卷烟情况予以打击处理,做好涉烟犯罪重大案件的立案、侦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等工作;
(2)保护烟草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及时查处暴力拒绝阻碍执行公务案件和违法犯罪人员;
(3)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各公安派出所配合烟草专卖局
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烟草违法行为。
4、县烟草专卖局
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确定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和参会单位名单;负责整理会议形成的工作方案、通过的重要决定等工作。
(1)自行或者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
(2)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有关执法单位查处烟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3)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各管理所、稽查中队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烟草违法行为。
四、联系会议要求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参加会议人员主要是联席会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及有关人员,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会议议题和参会人员名单在于会前一周送达参会单位和参加人员,参会单位收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会,并结合会议议题准备相关资料。
(二)联席会议要针对在烟草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处理涉烟违法犯罪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开展调查,制定有关规定,研究处理办法,依法加大对涉烟疑难案件的处理力度。对制售假冒卷烟、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非法运输和贮存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对重大涉烟案件、涉
嫌犯罪案件做好案情及线索的汇总分析工作,推进烟草市场的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工作,有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收集。主要包括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提案,以及建议、意见等。会议代表要切实履行职责,围绕议题中心积极客观地充分发表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协调、服务及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等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和通过的事项,均形成会议纪要下发至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四)各部门对联席会议通过的工作方案、重要决定等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职责要求执行落实。
第五篇:联席会议制度XX县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我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规范运作,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协调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联席会议是县人民政府领导、监管、协调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由县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县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为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协调消防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为副召集人,县公安局、监察局、发改局、建设局、安监局、工商局、城管局、文体广电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旅游局、交通局、民政局、水利局、电力局、人劳社保局、人防办、电视台、外宣中心、政府信息中心、保险公司、县消防大队等消防联席会议单位领导为成员。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筹备工作。
第四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订全县消防工作要点和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二、定期分析全县消防安全形势,制定工作对策,为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及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或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XX县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五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联席会议负责人临时决定召开。具体事项:
一、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出报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批准,并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
二、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不能出席,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单位相关领导代为参加;
三、联席会议根据全县火灾形势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我县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向联席会议通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近期火灾形势及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五、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成员单位;
六、联席会议作出的工作部署和决定,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并在会后15天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汇总会议落实情况,并综合(半)年度全县火灾形势和消防工
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政府;
八、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县性消防工作部署由县政府行文。
第六条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相关业务科室人员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消防工作,负责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每季度统计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有关数据,汇总消防工作情况,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消防工作,定期分析本系统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落实工作对策,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主要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如下:
一、县公安局: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第
二、
四、十
六、七十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全县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依法予以裁决;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消防警务室,明确基层派出所专(兼)职民警,定期组织对民警以及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消防监督管理单位;修订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细则,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目标考核内容。
二、县监察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六十七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对各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问责,发现不良倾向及时纠偏;对区域类、建筑类重大火灾隐患、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消防违法违纪等情况进行倒查督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县发改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
三、十六条、61号令规定的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在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过程中对项目消防措施予以审查;采取有效措施,将城乡消防规划、消防救援体系、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县教育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
六、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对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及时向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不得批准。
五、县建设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
八、十
二、十
六、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签审合格证;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
工企业,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验收备案证;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专项规划,定期督促检查消防规划执行情况;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六、水利局(县自来水公司):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二十
九、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管理、维护;对新建道路的市政消火栓进行规划设计,报消防大队审查备案;对停水区域应提前通知消防机构。
七、城管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二十
九、61号令规定的职责。在城市建设管理中依法保障市政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对新拟建的城镇燃气站(点)时,应及时消防安全审查合格作为审批的前提条件。
八、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
六、十
六、61号令规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内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文化娱乐场所、群众性健身等体育活动场所和举办大型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等批准手续;对原已取得许可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应撤销相关许可证。
九、县电视台、外宣中心、政府网站:履行
二、
六、十六和61号令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排除本单位消防隐患,发挥自身特点,在《今日焉耆》和《焉耆新闻》等栏目定期刊登消防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社会性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公益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及时报道重大消防工作进展,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进行曝光和新闻监督。
十、县工商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通报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对需要消防安全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经营单位,一律不予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对前置许可证明失效或过期的,一律不予通过企业年检,督促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县旅游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行业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对列管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由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
十二、县民政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督促系统内福利院等慈善机构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同时,对全县发生火灾较为严重的受灾火户进行适当救助。
十三、县经贸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督促系统内企业、商场、市场等营业性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对新建加油站必须将消防审批作为前提条件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系统内监管单位的火灾隐患情况并指导整改。
十四、县安监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部门处理;对已经取得许可,经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依法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县人劳社保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
六、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就业教育内容,加强对企业员工和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监督电焊、气焊等特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维护职工消防安全权益。
十六、县人防办: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系统内地下人防工程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全县地下人防工程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依据《人防法》“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
十七、县交通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二十九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内汽车站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遇到道路改造,影响消防车辆救援通行的,要事先通知消防大队。
十八、县电力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二十九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督促本行业变配电等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遇到电力改造,影响消防车辆救援的,要事先通知消防大队。
十九、县保险公司: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
六、三十三条。积极宣传消防法规,鼓励各单位场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为参保单位和场所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对发生火灾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理赔。
二
十、县卫生局:履行《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和61号令规定的职责。定期组织对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并及时向消防联席会议通报火灾隐患情况。遇到火灾事故伤亡,应立即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到场进行救护。
二十一、县消防大队。认真履行消防法规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制定全县消防工作规划和工作目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论证,对重大火灾事故进行原因调查、损失核定和责任认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对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和建筑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考核;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完成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9年5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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